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本省为提倡各县市义勇消防,以补公家力量之不足起见,特订定本办法。各县市编训义勇消防队,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凡合于左列两款之规定者,均应依照本办法改编为义勇消防队:
甲、各县市原有之警防团撤销后,其消防部分人员;
乙、各县市原有之民间各种消防组织。
第三条 本省各县市义勇消防队之组织,依左列之规定:
甲、每乡镇组织一分队,下设灌注、拆卸、救护三班,灌注、拆卸两班各十人至二十人,救护班五人至十人,均由各乡镇公所,挑选壮丁充任之;
乙、分队设分队长、分队附及班长,以乡镇长村里长选充之,均为义务职;
丙、各县市警察局,以警察所与警察分局为单位,将辖区内之各分队,合编为队,以所长或分局长,兼任队长。
各市区消防队,有数队时,其名称以数字定之。县区消防队,应冠各该区地名,以资区别,并以市县为单位,将辖区内之各队合编为一大队,由警察局(科)长兼任大队长。
第四条 义勇消防队,其训练期间为三个月,其训练方式,市以队为单位,县以分队为单位,集中行之。但以不妨碍队员本身职业为原则,每日至多二小时,教育进度,由各县市警察局订定实施,并呈报警务处备查。
第五条 训练人员,由警察机关遴选对于消防业务有研究者充任之,并得聘请医务人员担任讲师。
第六条 训练科目,除精神教育外,分学科、术科两种。
甲、学科
一、防火:拆卸术、救护法、消防器具使用法、消防业务、消防调查、法律常识。
二、防水:筑堤、治水常识。
乙、术科(www.xing528.com)
二、训练经过相当时间后,须假设各种灾害,不时举行消防演习。
第七条 义勇消防队训练期满,由县市政府派员检阅,考核成绩,酌给奖品,并呈报备案。
第八条 义勇消防队之设备,分为左列两种:
一、特别设备
甲、防火:救火车,帮补灭火机,救护袋,救护网,水枪,铜盔或藤盔,橡皮鞋,其他。
乙、防水:水位测量器,救生圈,救生艇。
二、一般设备
甲、防火:救护绳,救护床,竹梯,水桶,沙包,太平缸,铁钩,铁钗,大小锯,斧锹,义勇消防队标帜,其他。
乙、防水:救护床,锄,锹,铲,锅。
第九条 义勇消防警察服装式样,规定如附图(另附发)。
第十条 义勇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县市政府召集当地团体绅商筹集,并组织基金保管委员会处理之,每半年应将收支情形,呈由县政府,转报查核。
第十一条 义勇消防队服务规则及奖惩、抚恤办法,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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