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分配、管理、经营日人在台湾之公私房屋地产起见,设置土地委员会隶属于本署。第二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土地委员会之职掌如左:一、关于日人房地产之分配事项;二、关于日人房地产之管理事项;三、关于日人房地产之经营事顷;四、其他有关日人土地管理或经营事项。由行政长官就本会委员中指派,商承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第十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分配、管理、经营日人在台湾之公私房屋地产(以下简称日人房地产)起见,设置土地委员会隶属于本署。
第二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土地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日人房地产之分配事项;
二、关于日人房地产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日人房地产之经营事顷;
四、其他有关日人土地管理或经营事项。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七人至九人,除本署民政处长、财政处长、农林处长、地政局长为当然委员外,余由行政长官指派之。
第四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三人。由行政长官就本会委员中指派,商承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处理本会日常事务。(www.xing528.com)
第五条 本会设专门委员、技正、专员各三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员遴请行政长官派充之,办理指定及有关技术事项。
第六条 本会设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二人,必要时得设助理秘书,分掌机要文牍,综核文稿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七条 本会视事实之需要,得分组办事,组设组长、组员、办事员各若干人,分办各该组事项。
第八条 本会为便利处理日人房地产事务,如认为某地区有设置附属机构之必要时,得呈经行政长官核准设置之。
第九条 本会会议细则,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7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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