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第一条本规程依《台湾省粮食局组织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第二条各县粮食事务所设所长一人,荐任,综理所务;副所长一人,荐任,襄理所务。第四条事务所设主办会计员一人,会计助理员四人,均委任,受上级会计机构之指挥监督,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务。第十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第一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粮食局组织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各县粮食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设所长一人,荐任,综理所务;副所长一人,荐任,襄理所务。
第三条 事务所分设二课,置课长二人,人事管理员一人,课员十二人,办事员十二人,均委任,分掌总务、业务、人事等事项,其职掌于事务所办事细则规定之。
第四条 事务所设主办会计员一人,会计助理员四人,均委任,受上级会计机构之指挥监督,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务。
第五条 事务所设技士二人,委任,承上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六条 事务所设督征员二人,委任,承上官之命,办理各项业务。
第七条 事务所得酌用雇员十人。
第八条 事务所视业务繁简,得设立分所,其组织依左列之规定:
一、分所长一人,委任,管理分所事务;(www.xing528.com)
二、股长二人,委任,经办总务事务事项;
四、稽征员五人,委任,经办征购业务;
五、管仓员五人,委任,经办仓库,储藏事项;
六、雇员十人,办理应办事务。
第九条 事务所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6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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