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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2月8日台湾省省辖市区公所组织规程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条区设区公所,依法令办理本区自治事项,并执行中央及省市委办事项。必要时得设副区长一人或二人,襄助区长办理区务,但须呈报省行政长官公署备查。选举区长、副区长时,由市长或指派代表莅场监督。区公所助理员,由区长遴选合格人员,报请市政府加委,雇员由区长派充,呈报市政府备查。区公所户籍,应由区长指派人员,专责办理。第十五条区民代表会组织规程,及区公所办事细则另定之。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1946年2月8日台湾省省辖市区公所组织规程

第一条 区为法人,受市政府之指挥监督,办理地方自治事项。

第二条 区市划分,由市政府视人口、经济文化交通等状况,绘具图说,呈报行政长官公署核定之。

区之名称,沿用地方原有名称。

第三条 区之废置、分合,名称及区域之变更,由市政府呈请长官公署核定之。

第四条 区设区公所,依法令办理本区自治事项,并执行中央及省市委办事项。

第五条 区公所置区长一人,受市政府之监督指挥,综理区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

必要时得设副区长一人或二人,襄助区长办理区务,但须呈报省行政长官公署备查。

第六条 区长、副区长由区民代表会,就公民中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选举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一、经自治训练及格,会任自治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普通考试及格者;

三、曾任委任职一年以上者;

四、初级中学或同等以上学校毕业者;

五、曾办地方公益事务二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第七条 区长、副区长由区民代表会选出后,呈报市政府加委,并汇报长官公署备案。

选举区长、副区长时,由市长或指派代表莅场监督。

第八条 区长、副区长有违法失职时,由区民代表会罢免之,并依法重选。

第九条 区长、副区长选举之实行日期,由长官公署依命令定之。

第十条 区公所得置助理员四人至十人,雇员三人至六人,其编制由市政府视其事务之繁简,及实际需要核定后,呈报省行政长官公署备查。

区公所助理员,由区长遴选合格人员,报请市政府加委,雇员由区长派充,呈报市政府备查。

第十一条 区公所置总务、财务、经济三股,由区长指定助理员分别担任。

区公所户籍,应由区长指派人员,专责办理。(www.xing528.com)

第十二条 区公所设区务会议,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一、区长、副区长;

二、中心国民学校校长;

三、区国民兵队队长;

四、区公所助理员。

前项会议,里长得列席参加。

第十三条 区务会议讨论之事项如左:

一、区公所依法令自行举办之事项;

二、区中心工作之实施事项;

三、市政府委办事件之执行;

四、提交区民代表会之案件;

五、区民代表会议决案执行事项;

六、出席人员之提案;

七、区长交议事项;

八、其他有关区自治事项。

第十四条 区务会议,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均由区长召集,开会时由区长主席,区长因事缺席时,由副区长代理之。

区务会议,应作工作会报,及工作检讨。

第十五条 区民代表会组织规程,及区公所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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