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部长俞钧鉴:案据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函,以本处航务管理局呈称,为谋推展本省航务便于管理各种船舶计,业已依照海商法船舶法之规定,及交通部颁布之各项章则办理轮船公司之登记、注册船员之登记、检定船舶、检查丈量登记等各项手续,以便核发各项证书。请查照,转呈交通部鉴核备案,并请迅予核发临时国籍证书五百张,以应急需等由。准此。查本省航务亟待积极推展,办理船舶船员以及轮船公司之检查丈量登记等工作亦属需要,理合电请鉴核准予备案,并请核发空白船舶临时国籍证书五百张以便转交核发,实为公便。台湾区特派员严家淦叩子(养)台特航。
2.交通部台湾区特派员办公处代电
交台特航字第二三号
交通部部长俞钧鉴:案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函,以据本处航务管理局签呈称“查本省谋推展本省航务便于管理各种船舶计,拟即依照我国海商法船舶法之规定,及交通部颁布有关轮船业之各项章则,举办船舶之检查丈量登记船员之登记检定及轮船公司之登记注册等,以便核发各项证书,并转请交通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现拟指派专员范恒兼基隆办事处主任专员,胡卫良兼技士专员,林良涛兼高雄办事处主任专员,南登衡兼技士,分别办理船舶检查丈量事宜。请加派以便饬令前往。除公告各船员及轮船公司遵照办理外,理合签请鉴核函请本省交通部特派员转呈交通部备案”等情。据此除经分别加派并指令外,相应函请查照,并转呈交通部核备并检送等由,准此。除各该员履历另案检呈外,理合电请察核备案,并赐饬将船舶临时国籍证书五百份迅寄以应急用实为公便。台湾区特派员严家淦子俭台特航叩。
3.附注:如对于所签意见表示同意即请于“会章栏”内会章
航务科会章
查本案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航务管理局拟请准予办理关于轮船之丈量检查登记船员之考验轮船业之登记等事宜。查上开各项依法系属航敬祈察核。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航务管理局微叩
8.航发字第3235号(指令)
送达:台湾航务管理局。
事由:据呈送船舶调查表,并请发给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案指复知照由。
指令
令台湾航务管理局
三十五年六月五日交航字第七六〇号代电一件,为呈送船舶调查表一份,电请鉴核由,代电及附件均悉。查船舶请领国籍证书及注册给照,应由该局按章查后转呈本部办理,至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正在印刷中一俟印就即发给填用。惟临时国籍证书应依照船舶法第廿一条之规定声请发给,未便于领国籍证书之前一律发给。其二十总吨以下之机帆船管理办法,已另令指示矣,仰知照。此令。
卅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收
9.交通部便条
卷目附后,附准交基隆高雄两港务局续代办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代电
致未齐署交 字第13735号
交通部航政司高司长勋鉴:查本省航政前奉大部训令,暂由本处航务管理局代为办理,该局已遵照各种法规陆续办理在案。兹以本省简化行政机构,统一事权,撙节开支,该局业经奉令于本年八月一日撤销,所有该局经办事项分别并入本处基隆、高雄两港务局继续办理。嗣后应由该航务管理局代为办理各项航政事项,并请大部准交该两港务局分别继续代办。对于大部与该两港务局公文往返,为期上下密切联系起见,统由本处承转,敬电查照转呈大部准予备案为荷。程规定,核发船舶吨位证书检查、证书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关于轮船公司之登记应依照轮船业登记规则,由经营轮船业之商人呈由该局转请本部履行轮船业登记。关于船员之考验应依照船员检定章程规定,经本部检定合格,由部核发船员证书以凭□业。关于该航务管理局之组织规程应当案呈部备查呈核。合行颁发航政法规选编五册,令仰知照。此令。附发五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处长任显群致本(齐)署交航印
卅五年十月廿八日收
6.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航务管理局代电
发文 字第10185号
事由:为呈送船舶调查表一份电请鉴核由。
交通部部长俞、次长谭、次长凌钧鉴:案奉钧部卅五年五月二日航船字第三〇四〇号训令开,为制发船舶调查表一份,令仰该局将所辖港口登记船舶,截至本年四月底止,遵照填报。嗣后对于新登记船舶,并应逐月填报,以凭查核等因。奉此查本局所辖基隆高雄两港登记船舶自本年二月起开始遵照钧部所订各项章则办理检查丈量登记以来,截至本年四月底止,共计有二十总吨以上之机帆船六十艘、轮船壹艘、二十总吨以下之机帆船八艘、二百总担以上之帆船壹百七十九艘,至二百总担以下之帆船由本局发给检丈单以资识别,至四月底止,已共发给六百二十张,理合遵照填呈调查表一份。仰祈鉴核。关于以上已经登记之船舶,其请领国籍证书及注册给照等手续,亦将办理就绪,可否径呈钧部申请发给?前为便利船舶航行曾请钧部暂发临时国籍证书若干张,以便各轮声请转给。兹为便于办理起见,仍请发给临时国籍证书二百张,以备需用。又对于二十总吨以下之机帆船,系照小轮船注册给照章程办理,抑作二百总担以下之帆船计算,统祈鉴核示。
遵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航务管理局局长徐祖藩、在假副局长冯法祖代理
7.台湾交通处航务管理局明电(次要件)
交通部钧鉴:电奉悉船舶调查表已遵限于本月五日另电呈送,特先电复,敬祈察核。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航务管理局微叩
8.航发字第3235号(指令)
送达:台湾航务管理局。
事由:据呈送船舶调查表,并请发给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案指复知照由。
指令
令台湾航务管理局(www.xing528.com)
三十五年六月五日交航字第七六〇号代电一件,为呈送船舶调查表一份,电请鉴核由,代电及附件均悉。查船舶请领国籍证书及注册给照,应由该局按章查后转呈本部办理,至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正在印刷中一俟印就即发给填用。惟临时国籍证书应依照船舶法第廿一条之规定声请发给,未便于领国籍证书之前一律发给。其二十总吨以下之机帆船管理办法,已另令指示矣,仰知照。此令。
卅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收
9.交通部便条
卷目附后,附准交基隆高雄两港务局续代办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代电
致未齐署交 字第13735号
交通部航政司高司长勋鉴:查本省航政前奉大部训令,暂由本处航务管理局代为办理,该局已遵照各种法规陆续办理在案。兹以本省简化行政机构,统一事权,撙节开支,该局业经奉令于本年八月一日撤销,所有该局经办事项分别并入本处基隆、高雄两港务局继续办理。嗣后应由该航务管理局代为办理各项航政事项,并请大部准交该两港务局分别继续代办。对于大部与该两港务局公文往返,为期上下密切联系起见,统由本处承转,敬电查照转呈大部准予备案为荷。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处长任显群致本(齐)署交航印
10.航政司航务科字第4429号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代电
送达: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
事由:航政司案呈该处齐代电,为航务管理局业已撤销前由该局办理之各项航政请准交基隆高雄两港务局分别继续办理等情电仰知照由。
代电 航务京字第 号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交通处鉴航政司案呈该处未齐署交航代电敬悉,查航务管理局既经撤销前,由该局代办之各项航政事项,准交基隆高雄两港务局分别继续办理。至公文往返由该处承转,并应准备案,仰即知照。交通部申未(江)航务京。
卅六年一月十日收
11.申梗基港航字第五三七六号
台湾省政府交通处基隆港务局代电
事由:承指示船舶检验给证手续电请函洽办理载重线证书手续并通知各地航政机关本局检验船舶系奉交部委托代办由。
交通部航政局李司长勋鉴:奉贵司航发第七一三一号笺函指示船舶检验给证各项手续敬悉。查本局自接办前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航务管理局关于船舶检验给证等工作以来,均系遵照部颁法令办理。至台湾机械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高经理所述之关于发给检查证书事尚有问题,经派员面洽,当以行驶外洋船舶来台修理后除遵照政府规定办理船舶检查手续外,对于载重线证书等仍需约请在沪之外商理船会如LOYDS'REGISTERORBRITISHCORPORATION简称I.R.或B.D.等,代办颇感不便,影响该公司之业务自亦不小。此种困难本局无法解决,可否请由贵司洽办示遵。再查经本局检验合格之船舶行驶我国各大港口,并无留难情事发生。惟各地航政局办事处,因不明本局性质,难免不发生疑问。嗣后本局核发船舶各项证书时除加盖交通部委托基隆港务局代办印章外,拟请通知全国各地航政机关以期明了,而免隔阂。本局前领之航政法规选编伍本,尚感不敷分配,拟请再行发给拾本以资应用为祷。
基隆港务局局长 徐人寿
12.航船字第8628号(训令)
事由:令知台湾方面航政工作本部委由该省交通处暂行代办由。
训令
令上海天津广州长江区东北航政局
查台湾方面航政工作本部前以尚未设置航政局处,曾经饬由台湾省交通处暂行代办,并由该处之基隆高雄两港务局代为执行。所有该两港务局所发该项有关船舶检查证书等应视为有效。合行令仰知照,并饬属知照。此令
部长
中华民国卅七年二月廿九日收到
13.航发字第8629号(司函)
送达:基隆港务局
事由:函复载重线证书等现正研究拟订中。
司函
接准贵局本年申梗基港航字第3376号代电诵悉,关于台湾方面验船给证事,承示均系依照本部航政法令办理,甚慰。至于航行外洋船舶所需之载重线证书及安全证书等,现正由本部聘请造船专家组织委员会研究拟订中,一俟就绪,当即公布施行相应函复即希查照为荷。此致基隆港务局
交通部航政司启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海峡两岸文化交流中心编:《馆藏民国时期台湾档案汇编》,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68册,页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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