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以下简称本公署)为防止奸宄混迹入境及人犯潜逃出境起见,特订定检查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沿海各口岸,由本公署于本办法施行前,分登各地著名报纸先期公告周知,一面函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各省政府,暨南洋各地使领馆,转饬知照,并公告之。
三、本省沿海各口岸进出口检查事宜,由当地警察机关就该口岸冲要地点,设置进出口检查处(冠以所在地地名),派员会同宪兵海关随时验放,不得留滞。
四、凡入境旅客,须持有原所在地政府机关之护照或证明书,持法团商团之证明书者,无效(如系军人或公务员,须持各该机关证明书,如系南洋华侨,须持该管使领馆护照)。如验明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者,即就护照或证明书加盖验讫戳记,准予登岸。
五、凡离省他去者,须向所在地警察机关领取出境证明书(如系军人或公务员须持各该机关证明书)。于上船前,先赴检查处查验,经验明无本办法第八条各款情事者,即就证明书加盖验讫戳记,准予上船。
六、出入境护照或证明书,须载明持照人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职业、前往地点、随行眷属及携带行李,并粘贴二寸半身相片以便查验。如因特殊情形,无法取具相片者,得由当事人捺印左手大拇指指纹代之。
前项随行眷属以年龄未满十六岁者为限,十六岁以上者,仍应领用护照或证明书。
七、入境人如经查验有左列第一款情事,来历可靠,行为正当者,暂准上岸,由检查处限期取具当地政府殷实商号之保证书缴查,限期不能觅保者,仍勒令出境,有第二、第三两款情事者,扣留讯办,有第四款之情事者,将患病人转送附近隔离病院治疗,俟病愈后方准上岸,有第五款之情事者,不准入境。
(一)未携护照或证明书者;
(二)伪造护照证明书或冒名顶替者;(www.xing528.com)
(三)携带违禁物品者;
(四)有传染病者;
(五)会受驱逐出境处分者。
八、出境人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禁止其出境外,并扣留讯办。
(一)伪造变造证明书或冒名顶替者;
(二)携带违禁物品者。
九、执行检查人员,如有违法舞弊,故意留难情事,一经告发查实,依法惩处。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67-6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