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公函渝州微机250号卅五年元月十六日
兹抄送《台湾现状报告书》一份即希查照核办为荷。此致行政院
附抄《台湾现状报告书》一份
台湾现状报告书
第一,台湾对祖国观感一变再变。
自日寇投降,台湾得以收复后,台胞欢喜情绪特别深刻,感谢祖国再造之恩,尤为热切,故拥护政府无微不至。最近热情渐转冷淡,由热烈欢迎而冷眼旁观,此间变化,值得祖国注意,设法补救,以免贻患将来。
第二,取消日警日官,惩办汉奸,以伸民族正气。
(甲)台湾素称警察政治,台胞痛恨日警特深,故当其日警放弃职守时,即组织自卫团,以维持治安,而待国军及政府接收,社会秩序极佳。政府接管各级机关后,又用日警日官治台,实出台胞意料之外,此令台胞痛心疾首。台胞与日人冲突从此日甚,社会秩序亦渐混乱,对祖国政府之处置疑虑日深,台湾当局或另有苦心,但若用台胞接充,台胞实能员起治安责任,自无须重用日人,亦无须使台胞不能了解收复之含义而转为冷眼旁观。
(乙)祖国政府接管后,仍用为虎作伥之台奸,歧视爱国志士及纯洁青年,致使忠奸不分,此为人心消沉之重大原因。今日我中央政府欲防患未然安定台湾统治,必须裁撤日警日官,惩办汉奸,重申民族正气以平民恨方能有效。
中央原为安定物价,维持国家利益及主权尊严而安定人民生活,拟发行台湾流通券。现已作罢。台湾当局并拒绝“四行二局”接收人员进入台湾,依然使用台湾银行券,其结果反成为维持日人利益,刺激物价使民不聊生。兹将情形分述如下:
(一)胜利国家在其收复地区以不使用敌币为原则,通货乃国家财政金融大权之具,现使用敌币实为丧权辱国之措施。
(二)台币发行卅亿,日人掌握廿四五亿,使用台币不冻结日资,则于无形中保护日人利益,其弊端如左:
(甲)使用台币即无法控制日人手中之货币。日人可自由使用台币在市场收购物品,以满足其逸乐,因而刺激黑市场物价,最近物价飞涨,乃日人手中之台币无法控制所造成之后果。
(乙)不经登记、兑换、冻结等手续限制日资,而无限制使用台币,其结果金融市场亦受日人控制。
(丙)流通券只限流通台湾,一出台湾即成废纸,故汇款或带出岛外,非经汇兑管制,即须经兑换于续,日人无法逃避资金。用台币则日资可密带出境以减少日本赔偿之数目亦即国家之损失。
(丁)台币对美汇率为台币卅七元半对美钞一元,若台币三十亿,折合日币对美汇率计算,所换美钞两亿,以台币汇率计算,可折合美钞八千万元,将来计算日本赔偿时国库损失为一亿二千万美元。
(三)物价政策受通货政策之刺激,蒸蒸日上,公定米价已涨七倍,肉价亦涨四十倍以上,其他各种货价亦普遍飞涨,此皆货币政策失败之后果。因此,为维护国家主权及国库利益与民族体面并安定物价起见,须立刻停用台币,以免动摇台胞对祖国爱护之热情,避免社会混乱,实为治台要着。
第四,取消战时统治法令。废除中间剥削机构,奖励产业自治,恢复生产以苏民困。
(一)台湾贸易公司设立方案,曾在中央设计局会报时,被有关各机关一致反对而遭否决,现在又不顾一切重行设立。查日人统制素称严密,尚且留台胞有经商余地,俾得谋生,而我政府在台措施反不顾及人民福利,连日人留予台胞谋生之商业亦剥夺净尽,此使台胞感觉祖国之剥削有甚于日寇,而动摇其对祖国之信心,实得不偿失。
(二)台湾接收后,政府对各工厂及矿山只派监理官,其他人事一切维持现状,以期产业能照常运行,委曲求全之苦心,台胞亦颇能了解,而敌人乃乘我示弱,阳奉阴违,暗中捣乱,台胞因被排除于圈外,亦爱莫能助,致使百业停顿凋落,失业工人已在二十万人左右,其所产生之后果极为严重。
(三)台湾农村因糖业停顿,今年损失将在台币二亿元以上,折合国币六十亿。因农村破产农民生活堪虑,政府若能重用台籍技术者,排除万难以维持生产,当不致如此。
(四)原为台资创办之彰化、商工及华南三大商业银行,最近虽在日人控制,光复会亦未能尊重人民利益发还民营,以致金融梗塞,经济活动受阻。综合右述各点,政府应即取消战时统制法令,废除中间剥削机构,奖励产业自治,救济农村,沟通金融。使失业者重获职业,实属必要。
(五)海内外台胞救济,刻不容缓,爱民乃治台要着,现在旅外台胞,计有三十万人,其中在日本有十数万人,南洋有五六万人,国内各地有七万五千人,颠沛流离,急待救济送回台湾,台籍人士五次请求当局设法保护,或安插,或救济,均无结果。其经过如左:
(1)八月下旬,在渝各团体请求陈长官设法遣送台胞返乡无结果。
(2)九月廿七日,台籍人士由京函请陈长官,请求遣送或收编或安插台胞亦无结果。
(3)十月廿五日,上海台胞代表面请陈长官请发表谈话保护台胞且请转请中央收编,或安插,或遣送台胞回台,或设法救济,均无结果。
(4)十一月中旬,南京宪兵司令电请陈长官请设法遣送台胞返台亦无结果。
(5)十一月廿七日,重庆台籍人士又函请陈长官设法救济台胞,亦无后闻。现在船只缺乏,遣送台胞回台自不容易,台胞亦能原谅当局之困难。但台胞自设法回台者,不必加以留难,自可办到。惟时至今日,台胞出入岛内反比日寇统制下之台湾尤为困难,实令人费解。台胞曾提出左列各种办法,请台湾当局设法救济,均无结果。
(一)由日军释放出来之军属,俱为技术工人,且为十八岁至廿二岁之青年,教育程度在高等小学以上,请政府在使用日俘以前,优先使用台胞,或由国军收编训练,俾将来派往日本或台湾,用以担任部队翻译,均能胜任。
(二)当局如不便收编或安插者,依照日俘待遇发放军属生活费,以维持生活或集中管理训练,以造就建国有用之才。
(三)右列两种办法不能办时,请救济分署在各地设站收容救济或发贷款维持生活,日后由其家长清还,以免冻馁。(www.xing528.com)
(四)矿业工人可继续使用开矿,以维持生产而兼救济台胞。
(五)请政府明令保护台胞,逮捕台奸,以伸民族正气,以别良莠而收复民心。台胞所请求者均在谋台湾能与祖国永久结成一体,勿贻将来后患,但不幸所提出各种建议均未被尊重,以致呼吁无门。以上所举各点,仅属台情之一端,若任其自然演变,将来之结果诚不堪设想,故请中央各方面考察实情,从速设法补救,以奠定百年基础。
各部对前项报告书的核复情形
内政部公函
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呈为呈复关于中央秘书处函送《台湾现状报告书》取消日警日官部分请核示由。案准钧院秘书处本年一月二十二日礼七字第3081号通知,为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函送台湾现状报告书,奉谕:原报告第二取消日警日官部分交内政部核复。等因。抄件分行到部,经查前奉谕钧院本年一月七日节陆字第01649号训令以在华日侨非经许可征用之技术人员一律不准留华。等因。台湾省境内日侨自应按照此项规定处理。所用日本官警除技术人员经呈准留用外,似应一律解除其职务,与其他日侨同样处理,即分别遣送回国。惟接收台湾警察干部之储备,该省行政长官公署于抗战胜利前原于中央警官学校设有台湾干部训练班,迄今各警察机构接收情形如何以及留用日本官警究有若干员名,虽经一再电询,未据报部,拟请转令该省行政长官公署详细报部,俾凭核办,而便由部统筹调拨遣派。是否可行,理合呈请鉴核示遵。谨呈行政院
内政部部长 张厉生
财政部公函
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准贵处本年一月廿二日礼七字第3081号通知单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函送《台湾现状报告书》,奉谕:原报告第三停用台银券部分交财政部核复。相应通知等由。抄附原报告有关部分到部。查本部前为防止台湾金融物价发生不良现象,于日本投降台湾接收,即决定停用台湾银行券,由中央银行发行台湾流通券为台湾行使之法币,并拟定中央银行发行台湾流通券办法呈奉行政院转奉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准备案。嗣奉行政院卅四年十一月十日机字第二六八〇号令,略以台湾情形特殊,该省目前币制仍应照陈长官所拟办理,中央银行暂缓在台湾设立分行,惟可派员前往监督,台湾流通券暂不发行。等因。自应遵办。当经电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转饬停印台湾流通券,并电中央银行查照。复由部制定中央银行派员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公布,并分行办理暨呈报行政院察核备案。关于台币三十七元半折合美金一元之比率,系由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规定,事先并未报给本部批准。至台币与国币之兑换率,刻正由部审慎核议中。准通知前由,相应复请查照转请为荷。此致行政院秘书处
财政部部长 俞鸿钧
司法行政部公函稿
一九四六年三月 日
事由:为核复中执会秘书处函送《台湾现状报告书》有关部分请查照转呈由准贵处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发礼七字第三〇八一号通知,以奉院长谕,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函送《台湾现状报告书》第二取消日警日官、惩办汉奸部分交内政及本部核复。等由。附抄原报告有关部分一纸。准此。查所述取消日警日官,事关内政部核复,至禁用及惩办台奸一节,当此台湾回归祖国慰安人心之时,自为急务,似可由本部转饬台湾高等法院办理,一面并由院径令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分别注意。是否可行,相应复请查照转陈鉴核为荷。此致行政院秘书处
司法行政部 印
经济部公函稿
一九四六年三月□日
事由:为核复关于《台湾现状报告书》有关部分各事项请查照转呈由案准贵处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礼七字第三〇八一号通知单为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函送《台湾现状报告书》一案,奉谕:原报告第四项取消战时法令、奖励产业自治部分交经济部核复。相应通知。等由。附抄送原报告有关部分一件。准此。查中央所颁战时统制法令除关于整个对外贸易者外,多已废止,其在台湾境内现时有何种统治法令,本部不得而详。原报告第四项所称应取消之战时统治法令究指何种,未据述明,无从审核。至废除中间剥削机构一节,似即指该报告第四项第一款所称之台湾贸易公司而言。查该贸易公司设立与经营事项,本部尚未明了,惟省营经济事业不得投机垄断,与民争利,曾迭奉委座手谕为严禁,该公司如确有原报告所指各节,自应予以制止,已由部令行本部台湾区特派员办公处随时洽同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查明洽商办理。又原报告第四项第二款所称台湾接收后工矿业方面仅派有监理官,致敌人暗中捣乱,排除台胞,遭受失业,如果属实,自应改善。已令行本部台湾区特派员办公处注意改善。并从监理方面进一步实行接收整理。又,原报告同项第三款维持台湾生产一节,已并令该办公处注意办理。准通知单前由,相应函请查照转陈为荷。此致行政院秘书处
部长 翁文灏
善后救济总署公函
一九四六年三月□日
事由:准催办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函送《台湾现状报告书》一案函复查照由。案准贵处卅五年三月一日礼七字第一一一四九号催办案件通知单,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函送《台湾现状报告书》一案,奉谕催办,特此通知。等由。查本署现在复员还都,档案均在移动中,一时无法查得原卷,用先函复,至希查照转陈为荷。此致行政院秘书处
经济部公函
事由:据本部台湾区特派员呈复关于《台湾现状报告书》各点及李宣慰使建议两案函请查照转呈由前准贵处三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礼字第三〇八一号通知单及同年三月十三日机一字第一五一八八号公函,为抄送《台湾现状报告书》有关各点奉交核复及奉交办台胞向李宣慰使提出请求政府解决事项两案,分经令饬本部台湾区特派员办公处就本部有关各点参酌办理有案。兹据该处本年七月二日呈复略称:
(一)《台湾现状报告书》第四项第一款:关于台湾设立贸易公司一案,经函准贸易局,复以查本局奉令设立,旨在协助经济建设,调节物资盈虚,如公营重要物资糖、茶、樟脑、煤等项由本局输往国内,供应需要,以应台省对祖国之贡献。又或输往国外,争取国际市场。对各项物资之流通出口,除食糖一项因中央需要曾经禁止商人私运出口并经呈行政院备案外,其余本局并未统制,商人尽可自由经营,现台胞轮船渐多,交通畅便,各方商贾麇集,市场日趋繁盛,所谓剥尽台胞谋生商业,未免与事实不符,且本局经营方式重要,其系与中央或外省机关物资交换,换人之物资为粮食、布匹、肥料、机器、油料等,均为本省民生所需要,或以之增加生产,或以之减价配给人民,直接间接裨益民生。一方面台省与内地汇兑不通,本局调济物价供求,平衡财政收支,对于省计民生员有重大之使命。唯以台省光复未久,民气嚣张,对政府各项设施多未了解,复有少数商人因利害相关,未厌私欲。实际政府对出进口主要物资作有计划之调济,虽在战后,均无悖于计划经济之原则,且绝无与民争利情事。第二款,关于台湾接收后政府对各厂及矿山只派监理官及其他人事维持现状一案。查监理系接收程序之初步,目前台省各业已由监理而接收而成立公司或公司筹备处,各厂场多已相继修复开工,并尽量罗收失业工人继续生产。第三款,关于台湾糖业停顿一案。查本省糖业各厂场已逐渐修复,继续生产,原有日籍技术人员,除留用极少数外,余多由台籍技术者充替。去年冬季至今年春季,本省所收获之甘蔗已全部制成食糖。第四款,关于台资创办之彰化、商工、华南三大商业银行一案。经函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财政处,复以查本省光复后,以金融机构关系重大,自应慎重办理,该彰化、商工、华南三银行其中股份日人均占多数,但本处为求慎重起见,先派员检查监理,至上列银行将来当依照中央法令并视地方实际需要情形妥予处置。
(二)台胞向李宣慰使文范提出请求政府解决事项。第四条关于政府机关、工厂等应尽量任用台人一案。本省陈长官再三表示大公无私,对台人同等待遇,并无轩轾。惟因台湾沦陷颇久,一向被其压迫,对于政治生活难免稍欠经验,必须略加选择或训练。现政府机关及工厂等除尽量选用台籍技术员工外,并加紧训练台胞,随时分发任用。第九条关于农民缺乏肥料,请即配购增加生产一案。查本省工矿处接收大批菜种子等肥料,均已价让农林处,已售农民,并已向内地采购磷矿石以作制造原料,加强生产,充分配售。等语。相应函请查照转陈为荷。
此致
行政院秘书处
部长 王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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