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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废止日本政府在台湾施行的金融法令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十四日署财字第二一七八号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告查日本政府,在本省施行各项金融法令,于目前已无存在之必要者:一、《企业整备资金措置法》及《企业整备资金措置施行规则》;二、银行等资金运用令;三、在外冻结财产调查规则等应予废止,希即知照!(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9-11。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废止日本政府在台湾施行的金融法令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十四日 署财字第二一七八号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公告

查日本政府,在本省施行各项金融法令,于目前已无存在之必要者:一、《企业整备资金措置法》及《企业整备资金措置施行规则》;二、银行资金运用令;三、在外冻结财产调查规则等应予废止,希即知照!特此公告。

行政长官 陈仪

关于金融方面应行废止之日方法令

一、《企业整备资金措置法》及《企业整备资金措置施行规则》

(一)施行目的

在战时中,凡紧要之产业,须拓充强化,冀获得资材为目的,至不急要之业员,应即从事事业之发展,如整备改编等,尤须迅速措置,藉以防止资金之浮动,及扰乱国家经济之秩序。

(二)废止理由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一日总督府第一二二号及第一二六号训令,已将关于战后各事业之整备等办法全部废止,惟对台湾重要物资营团,及以前台湾政府损失补偿金支给办法,现在已改为政府特殊借入金,值兹台湾光复,各重要物资营团已完全解散,故对此种法规及有关法令亟须废除。

二、银行等资金之运用令

(一)施行目的(www.xing528.com)

在战时中,要使资金有效率之运用时,其必须着手实施资金统制办法,如金融机关资金之贷出及其他重要产业等统制,但政府对产业机关须予以发展及保障权。

(二)废止理由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台湾总督府第一二三号训令,已将关于战后资金运用办法废除,但对金融机关有关之法令仍准存在,盖战后各重要产业及经济大受急激变化影响,但以目前事实而观,本省重要产业及经济,尚未见有何重大影响,故对此种法令必予废止。

三、在外冻结财产调查规则

(一)施行目的

民国三十年日本人所有海外财产,受我盟国冻结,本规则之成立,即以调查海外财产为目的。

(二)废止理由

在海外财产已调查清楚,关于目前此种法规,已无存在之必要。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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