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十四日 署财字第二一七八号
查日本政府,在本省施行各项金融法令,于目前已无存在之必要者:一、《企业整备资金措置法》及《企业整备资金措置施行规则》;二、银行等资金运用令;三、在外冻结财产调查规则等应予废止,希即知照!特此公告。
行政长官 陈仪
关于金融方面应行废止之日方法令
一、《企业整备资金措置法》及《企业整备资金措置施行规则》
(一)施行目的
在战时中,凡紧要之产业,须拓充强化,冀获得资材为目的,至不急要之业员,应即从事事业之发展,如整备改编等,尤须迅速措置,藉以防止资金之浮动,及扰乱国家经济之秩序。
(二)废止理由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一日总督府第一二二号及第一二六号训令,已将关于战后各事业之整备等办法全部废止,惟对台湾重要物资营团,及以前台湾政府损失补偿金支给办法,现在已改为政府特殊借入金,值兹台湾光复,各重要物资营团已完全解散,故对此种法规及有关法令亟须废除。
二、银行等资金之运用令
(一)施行目的(www.xing528.com)
在战时中,要使资金有效率之运用时,其必须着手实施资金统制办法,如金融机关资金之贷出及其他重要产业等统制,但政府对产业机关须予以发展及保障权。
(二)废止理由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台湾总督府第一二三号训令,已将关于战后资金运用办法废除,但对金融机关有关之法令仍准存在,盖战后各重要产业及经济大受急激变化影响,但以目前事实而观,本省重要产业及经济,尚未见有何重大影响,故对此种法令必予废止。
三、在外冻结财产调查规则
(一)施行目的
民国三十年日本人所有海外财产,受我盟国冻结,本规则之成立,即以调查海外财产为目的。
(二)废止理由
在海外财产已调查清楚,关于目前此种法规,已无存在之必要。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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