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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民代会议事规则(1946年1月14日)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本省各乡(镇)民代表会之议事,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第二条乡(镇)民代表会第一次会议,由乡(镇)长召集,以后会议均由该会主席召集。第七条代表有共同维护会场内秩序之责任。第八条各项提案,须有代表一人以上联署,于开会前五日,以书面送会编列议事日程,并于开会前三日,印发各出席人员。第十九条议案之表决,以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定之。年,月,日,时。

台湾省民代会议事规则(1946年1月14日)

第一条 本省各乡(镇)民代表会之议事,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则行之。

第二条 乡(镇)民代表会第一次会议,由乡(镇)长召集,以后会议均由该会主席召集。

第三条 乡(镇)民代表会场席次,以抽签定之其列席人员座位,由主席指定之。

第四条 每次会议,由书记点查出席人数,报告主席,已足法定人数时,即由主席宣告开议,不足法定人数时,主席得宣告延会或改为谈话会。

第五条 在会议期间,代表不得无故缺席其因事不能出席者,须先叙明理由,向主席请假。

第六条 出席及列席人员,在开会时,非经主席许可不得离席或退席,其有左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令其退席。

一、携带凶器者;

二、酗酒昏乱者;

三、喧扰议场不服制止者。

第七条 代表有共同维护会场内秩序之责任。

第八条 各项提案,须有代表一人以上联署,于开会前五日,以书面送会编列议事日程,并于开会前三日,印发各出席人员。其因紧急事项临时动议者,须出席代表一人以上之附议,由书记记明提案理由,送经提议人及附议人署名,始得提出讨论。

第九条 议事日程之编列顺序如左:

一、乡(镇)长提交事项;

二、建议或请愿于省行政长官公署,县政府区署及省县参议会事项;

三、代表提议事项;

四、本乡(镇)内人民请愿事项;

五、临时动议事项。

第十条 会议时,须按照议事日程顺序讨论,必要时得依主席之决定或会议之提议变更之。

第十一条 每届开会时,得由乡(镇)长先将上届议决各案,执行经过及闭会间,施政情形,出席报告。

第十二条 本乡(镇)内人民请愿,须具请愿书并推代表一人或数人就请愿书内签名盖章,以昭郑重。

第十三条 各项议案,在讨论未终结前,得由原提案人申请撤回或修改之。

第十四条 代表发书时,须先起立报告席次号数,如有同时起立者,由主席指定先后,依次发言。

第十五条 凡提案之说明,不得逾十五分钟,每人对一议题之发书,不得超过二次,每次不得过十分钟,但经主席特别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 代表在会内发言,对外不负责任。(www.xing528.com)

第十七条 提案须付审查者,由主席于出席代表中,指定若干人组织审查委员会,并得邀请原提案人或乡(镇)公所职员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审查委员会得就原案参加意见,制成审查报告并须于会议时说明之。

第十九条 议案之表决,以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定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其表决方式如左:

一、举手;

二、起立;

三、无记名投票。

第二十条 议决被否决后,在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第二十一条 每次会议完毕,所有议决案,除交乡(镇)公所执行外,应缮正一份,粘贴乡(镇)公所门首,各村(里)代表并须向各该村(里)民大会报告之。

第二十二条 每次会议完毕,应将议事录保存之,并于下次会议时由书记宣读。

第二十三条 议事录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开会次数。年,月,日,时。

二、开会地点。

三、出席人姓名及人数。

四、列席人姓名及人数。

五、主席之姓名。

六、记录员(书记及其他职员)之姓名。

七、报告事项。

八、讨论事项。

九、其他临时动议或审查事项。

十、表决方法及可否之人数。

十一、其他应记载之事项。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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