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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专卖局查缉违反专卖法的政府文件(1946年1月9日)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十一、本办法自呈奉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后施行。

台湾省专卖局查缉违反专卖法的政府文件(1946年1月9日)

一、台湾省专卖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查缉违反专卖法令之专卖物品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局所属各分局及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局处)办理查缉事务,应组织查缉队,每队设队长一人,队员若干人,均就各该局处原有人员调充之。

三、查缉人员执行职务,应随身携带查缉证,查缉违法物品时,须先出示查缉证,必要时并得请当地军警宪关卡协助办理。

前项查缉证由本局印发各局处应用,各局处应将使用人姓名、职别、使用期限及查缉证号数,列册呈报本局备查。

四、查缉人员查获违法物品,除开收据交给货主外,并应将查获物品、名称、品质、数量、违法情形及查获经过,立即报告各该主管局处,各局处接到报告后,应于三月内填具查获违法物品报告表一份,呈报本局。

前项收据及报告表,由本局印发应用。

五、查获违法物品,应由查缉人员监同运至各局处指定地点封存,如不搬运时,得委托当地政府或其他适当之人代为保管,取具保管收据为凭,如在短期内有变质霉坏之虞者,应迅呈本局处置。

前项保管收据,应将物品名称、品质、数量及其他应记载事项,分别注明。

六、各局处处理违法案件,应由各该局处长各课长及主办查缉人员组织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审理本案,查获人并得列席。(www.xing528.com)

前项审委会开会时,以局处长为主席,以出席人过半数之同意为决议。

七、各局处于审委会决议后五日内,应即制就处分书一式三份,以正本送达被处分人,副本二份,以一份存查,一份呈送本局察核。

八、各局处送达处分书正本时,应备送达证,经收件人签章后,附卷存查。

九、被处分人如不服各局处之处分时,应于接到处分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依法提起诉愿,并缮具诉愿书副本,同时分呈原处分局处。

十、已决定没收之物品,经变价后,其价款除去运杂各费外,并同罚款由本局统筹给奖,其奖金分配成数另定之。

十一、本办法自呈奉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后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5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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