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省专卖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改善贩卖专卖物品业务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省原有各专卖品承销区域(即卖捌区域)除现有各专卖品承销商(即卖捌人),自民国三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应予撤销外;其现有各专卖品零售商(即小卖人)应合并组织联合配销会,定名为某地第几专卖品零售商联合配销会(例如台北第一专卖品零售商联合配销会),经办各该区域之配销业务,前项零售商如因故不能营业或自愿停业者,应将营业执照缴销。
三、联合配销会设理事五人,组织理事会,办理配销业务;设监事三人,组织监事会,监察会务。所有理监事,均由该会全体会员(即该区域各专卖品全体零售商)以限制连记名双记式投票法选举之(例如理事五人,选举人只能于选举票上写三人,监事三人,选举人只能于选举票上选二人,并应于票上署名)。任期均为一年,连选限连任之。
四、理事会应由理事互推一人为常务理事,监事会应由监事互推一人为常务监事,负责主持会务,但对外代表联合配销会,概由常务理事负责。
五、联合配销会选举理监事,应呈请各该主管局处派员监选指导,并应于事后造具理监事名册三份(内载姓名、职务、年龄、籍贯、出身、住所、营业照数号等项),以一份存查,一份呈送各主管局处,一份存该局处,一份转送本局备案。
六、联合配销会各会员贩卖专卖物品,其数量应由联合配销会决定,向各主管局处申请派货,经各局处核定后,统交配销会承购支配,所需货款概以现金交易。
七、货物由各局处运至配销会,仓库之运费,由本局负担,由配销会或仓库运至各会员处之运费,由各会员负担。
八、配销会得用办事人员,其所需经费,由全体会员匀摊,但不得超出配销会所需用正当支出之外,所有经费收支概算,均须提经理监事会通过,并呈报各主管局处备案。(www.xing528.com)
九、配销会各业会员贩卖备金,视地区远近,分为七级如左:
十、配销会理监事有不尽职或违反专卖法令情事,各该主管局处得随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取销其会员资格,并令该会另行改选。
十一、配销会会员应相互监督,并实行连保,以杜弊端。
十二、现有各承销商如货款手续有未了情事,该管分局处应依法追缴现金。
十三、本办法自呈奉行政长官公署核准后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5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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