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省各县设置乡镇及街庄长、乡镇长之交接,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二、本省各县,原有街庄一律改设乡镇(即街为镇庄为乡),其名称以沿用原有名称为原则(如北投街改设北投镇竹北庄改设竹北乡),原有街庄役场改称乡镇公所。
前项乡镇公所名称,应冠以该管县区名称(如台北县七星区北投镇公所)。
三、街庄改设乡镇,其原有名称,如不适用,得由县政府另拟新名,报行政长官公署核定之。
四、乡镇之区域以原有街庄管辖范围为区域,如因事实需要必须划分合并时,由县政府项目报请行政长官公署核定。
五、街庄改设乡镇后,所有乡镇附属机关团体,一律改冠乡镇名称,不得沿用街庄称谓。
六、乡镇公所成立后,应即依照乡镇组织条例设置村里,并绘具乡镇详图及户口统计表各三份,报由区署层转县政府行政长官公署。
乡镇详图以缩尺五万分之一为准,须详绘山脉、河川、交通桥梁、铁道、公路、物产、学校、乡镇公所、村里办公处、名胜古迹及其他等。
七、街庄已设乡镇者,原街庄长应于文卸之日止,将管左列各事项,分别列表汇制成册:
甲、施政计划及其执行情形之详细报告;
丙、经费实收、实领、实支及余存数;
丁、公营公产收益之实收、实支及余存数;
戊、经办各种经临款项,已收、支、解及未收、支、解数;
己、各种票照、税单、存根及未用之票照、税单与类似票照、税单之各种单照凭证;(www.xing528.com)
庚、各种公有财物、土地、建筑物、房舍、车辆、船舶、器具;
辛、各种公营事业及公共事业;
壬、已办未完事项;
癸、其他应行移交事项。
前项移交表册事项,应于移交之日起十日内办妥。
八、前条移交表册,应缮具四分,由原街庄长会同新任乡镇长署名盖章一份,原街庄长自存备查,一份交新任乡镇长,其余二份,由原街庄长及新任乡镇会衔呈报区署查核,以一份抽存,一份转报县政府备查。
九、原任街庄长,应将原街庄设置经过,及街庄各项情形,编制概要,移送新乡镇长备查。
十、新任乡镇长接收时,应参照上届街庄长移交册据有无遗漏未交,如查有漏未报事项,应即催告原街庄长补交。
十一、原任街庄长在会报未核准前,非有事由呈经核准者,不得擅行他往。
十二、街庄长乡镇长移接时,由区署派员监盘,监盘员须于移交之各项册据上名盖章,并于移接完竣时,出具证明书,交原街庄长及新任乡镇长会报县政察核。
十三、原任街庄长被选派为继任之乡镇长时,仍应照本办法办理移接手续。
十四、街庄长于移交期内,对于乡镇长有关乡镇事务之查询,有详实答复及提资料之义务。
十五、本办法自通令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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