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推进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起见,依照本公署组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设置经济委员会,隶属于本公署。第三条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行政长官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秘书长兼任。第四条本会设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长官简派之。第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48-249。
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推进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起见,依照本公署组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设置经济委员会,隶属于本公署。
第二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本省经济建设方针之决定事项;
二、关于本省经济建设全部工作计划之制定事项;
三、关于本省各经济机关工作计划之连系事项;
四、关于本省经济建设与其他建设之配合事项;
五、关于本省物资之供应统筹事项;
六、关于本省物价、工资、地租、房租等之调整事项;
七、关于经济建设人才之统筹事项;
八、关于本省各经济事业之调查、研究、指导事项;
九、关于标准规格之统一规定事项;
十、其他有关本省经济之事项。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行政长官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秘书长兼任。(www.xing528.com)
第四条 本会设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长官简派之。
第五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三人,主任秘书一人,由行政长官就委员中指派,承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本会设专门委员五人至九人(简任待遇),专员三人至六人(荐任待遇),由主任委员派任之。
第七条 本会设办事员若干人,委任,并得酌用雇员。
第八条 本会得视业务之需要,分组办事。
第九条 本会得延用中外专门人员为顾问、参议。
第十条 本会得因事实上之必要,设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会必要时得向各机关调用任何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细则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4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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