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 电
总(34)电字第四一八号
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陈长公侠先生勋鉴:五二五九密。查完成各级民意机关,为地方自治实施宪政之必要措施,十二中全会通过之加强推行地方自治原则,复经规定民国三十四年以前,除有特殊地方情形外,各县市民意机关,应一律完成。现有国民大会,业奉国民政府十一月十二日令,定于三十五年五月五日,距今不及半年,本部为迅予完成各县民意机关,奠定宪政基础起见,经分电各省市政府,规定省及县辖市正式参议会限三十五年四月底以前一律完成。顷奉主席谕,贵省参议会亦应同时成立。相应电达,即请转饬迅予办理。
附件: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
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完成本省地方自治,准备实施宪政起见,订定本方案,为办理本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之依据。
二、本署于三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将国民政府公布之《省参议会组织条例》《省参议员选举条例》《省参议会议事规则》《省参议会秘书处组织规则》《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县参议员选举条例》《县参议会议事规则》《市参议会组织条例》《市参议员选举条例》《市参议会议事规则》《乡镇民代表会议事规程》(由本省拟订公布)、《乡镇民代表选举条例》《乡镇民代表会议事规则》,分别公布,并制定适应本省地方情形之办法公布之,使本省人民均能明了各级民意机关之组织职权,以提高运用民权之兴趣。
三、各县政府应于三十五年一月底以前,依照台湾省各县乡镇组织暂行条例之规定,将街庄改为乡镇,编组村(里),设立村(里)办公处,二月底以前成立村(里)民大会,并选举村(里)长及乡镇民代表。
四、各市政府应于三十五年一月底以前,依照台湾省省辖市组织暂行条例之规定,成立里办公处,二月底以前选举区民代表,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区民代表会,并选举市参议员。区民代表会暂不选举区长。
五、各县政府应于三月十五日以前,一律成立乡镇民代表会,并选举县参议员。乡镇民代表会暂不选举乡镇长。
六、各县(市)政府应于四月十五日以前,一律成立县(市)参议会,并选举省参议员。
七、本署定于三十五年五月一日召开省参议会。
八、各县(市)村(里)民大会,及乡镇(区)民代表选举,由县政府区署及市政府分别派员监选,并指导其成立。(www.xing528.com)
九、各乡镇(区)民代表会及县参议员选举,由县政府及市政府分别派员监选。
十、各县(市)参议会成立及省参议员选举,由本署派员指导监选。
各职业团体选举省县参议员日期另定之。
十一、各职业团体选举省县参议员日期另定之。
十二、高山族人民地区,在未成立乡镇或编组村里以前,其选举名额及选举方法另定之。
十三、各级公职候选人,由各级自治机关依照规定造册送呈上级机关核定公布,再行补办公职候选人检核。
前项公职候选人资格之审查,必要时由县(市)政府派员就地办理。
十四、本署即日电请内政部派民政处长为本省选举监督,三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成立选举事务处,执行选举监督事务。
十五、各级民意机关必须提前成立时,其成立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十六、本方案自公布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初版,页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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