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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辖市警察局组织暂行规程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本省依照《各级警察机关编制纲要》第六条规定,省辖市设立市警察局,隶属于市政府,办理市区警察事务。第二条市警察局为执行法律命令之委任,于不抵触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单行警察规程,但须呈报市政府转报长官公署核准,并咨内政部备案。第八条警察分局、警察分驻所、警察派出所警管区之设置及裁并,均应呈请市政府转报长官公署核准,并咨内政部备案。第十二条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台湾省辖市警察局组织暂行规程

第一条 本省依照《各级警察机关编制纲要》第六条规定,省辖市设立市警察局,隶属于市政府,办理市区警察事务

第二条 市警察局为执行法律命令之委任,于不抵触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单行警察规程,但须呈报市政府转报长官公署核准,并咨内政部备案。

第三条 市警察局对所属机关及职员所为之处分或命令,认为违法或不当时,得变更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市警察局设局长一人,荐任或简任,综理局务,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

第五条 市警察局设左列各科、处、室:

一、秘书室:掌理文书、机要、人事、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科处室事务。

二、第一科:掌理警察编制、训练、调遣、经费筹划、稽查、警区设置变更、户口调查、正俗、交通、卫生、消防、救灾、外事警察、市容整理、营业建筑取缔及其他行政警察事项。

三、第二科:掌理治安之调查考核、警艇巡查船只之配备、检验及修建、人民自卫组织之管理及国民军事组训之指导监督、公有私有武器之稽查、集会结社取缔、保护、救护、防御及其他保安警察事项。

四、第三科:掌理违警处分,刑事侦查,民事调解,拘留所管理及其他司法警察事项。

五、督察处:掌理内外勤务、警察风纪稽查、弹压、警卫、戒备之指挥督察事项。

六、会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www.xing528.com)

前项各科处室得分股办事。

第六条 市警察局设秘书二人至三人,以一人为主任秘书,科长三人,督察长一人,会计主任一人,会计员二人,统计员一人,科员十二人至十八人,督察员六人至十二人,人事管理员一人,办事员十二人至十六人,均委任。主任秘书、督察长得为荐任,并得酌用雇员。

第七条 市警察局得就管辖区域人口,面积,交通及其他社会情况,划分若干区,每区设置警察分局,并得于分局下设分驻所或派出所。

分局设分局长一人,局员二人,户籍员二人至四人,巡官若干人,办事员二人至三人,均委任。并得酌用雇员。分驻所,派出所指派巡官或警长分负该管职务。

第八条 警察分局、警察分驻所、警察派出所警管区之设置及裁并,均应呈请市政府转报长官公署核准,并咨内政部备案。

第九条 市警察局于必要时得呈准设置消防队、交通警察队、保安警察队、水上警察分驻所、拘留所、医务所及游民教导所。

第十条 市警察局为改善警政,推进局务,得由局长召集局务会议,并得聘用专务人员,担任计划改善事宜。

第十一条 市警察局办事细则、服务规则、会议规则及警察名额编制表由局拟订呈由市政府核定,并转报长官公署及内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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