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训令字第10282号
中华民国卅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令视察室
查台湾收复后行使之钞券,前经本部规定使用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并经订定《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发行办法》及《台湾省汇兑管理办法》公布分行,并呈报行政院备案在卷。嗣台湾省陈长官拟议以台湾银行名义改用中华民国年号,印发新券,与旧券同样行使,经呈奉行政院本年十一月十日令开:台湾情形特殊,该省目前币制仍应照陈长官所拟办理,中央银行暂缓在台湾设立分行,惟可派员前往监督,台湾流通券暂不发行。等因。自应遵办。关于中央银行暂缓在台设行及暂不发行台湾流通券各节,已电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陈行转饬停印台湾流通券,转知中央银行特派专员林崇墉,并电达中央银行查照。关于派员前往监督一节,兹由部制定中央银行派员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除分令知照代电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查照,函中央银行查照办理并呈请行政院鉴核备案外,合行险发原办法一份,令仰知照。此令。
附发中央银行派员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一份。
部长 俞鸿钧
中央银行派员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
一、中央银行为监理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派员驻在台湾银行执行本办法规定之事务。
二、中央银行派驻台湾银行监理之任务如左:
(一)监督新台币之印制及发行;
(二)检查新台币发行准备金;
(三)审核关于新台币收换旧台币事项;
(四)封存及保管已印未发之旧台币及印版、戳记;(www.xing528.com)
(五)检查旧台币之印制发行数额及准备金之实况;
(六)秉承中央银行总行核定新台币之汇率;
(七)其他奉令饬办事项。
三派驻台湾银行监理,应将第二条规定各项任务之执行情形,按月编造报告呈报中央银行总行核转财政部查核。
四、派驻台湾银行监理对于第二条规定各事项,如查有违反法令情事,应即密报中央银行总行转报财政部核办。
五、派驻台湾银行监理为执行职务,得随时向该行主管人员查询一切情形及检查账册簿籍,暨其他有关文件,如有借故拒绝或逶延情事,应立即密报总行转报财政部核办。
六、派驻台湾银行监理审核或办理第二条规定各事项,得对该行为必要之书面指示。
七、派驻台湾银行监理得因事实需要,呈请中央银行总行遴派稽核二人至四人,协助办理一切事务。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下),1989年版,页1511-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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