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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义勇警察编训暂行办法(1945年12月12日)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条为增强警察力量,确保地方治安起见,特订定台湾省各县市义勇警察编训暂行办法。第二条各县市警察机关编训义勇警察,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之,并受警务处之指挥监督。全县市义勇名额不足一中队或一大队者,一律编为队。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2-26。

台湾省义勇警察编训暂行办法(1945年12月12日)

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增强警察力量,确保地方治安起见,特订定台湾省各县市义勇警察编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警察机关编训义勇警察(以下简称义警),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之,并受警务处之指挥监督。

第三条 各县市编训义警,以各县市警察所或警察分局为单位,每警察所或警察分局暂设一分队至一中队,但每县市不得超过一大队。

第四条 每大队辖三中队,每中队辖三分队,每分队辖三班。大队设大队长、副(队)各一人,中队设中队长、副(队)各一人,分队设分队长、副(队)各一人,班设班长、副(班)各一人,义警十人至十六人。

第五条 每区所编班数在二班以上,不足一分队者,得编为独立分队。全县市义勇名额不足一中队或一大队者,一律编为队。

第六条 正副班长由义警中选充;分队长由局员巡官兼任;中队长由县警所长兼任,市由分局长兼任;大队长由县警务科长兼任,市由警察局长兼任。分队副、中队副、大队(队副)遴选当地热心公益及地方富有声誉人士担任。

第七条 义警大队部,县副设于县政府内,市副设于警察局内;中队部,县副设于警察所内,市副设于警察分局内;分队部副设于分驻所或派出所。其印信由警务处刊发。

第八条 义警抽选之资格如下:

一、凡中华民国国民,体格健全无不良嗜好者;

二、高小以上毕业或有同等学力者;

三、须有固定住址及正当职业者;

四、年龄在二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者。

第九条 义警训练期间为三个月,每日至多训练二小时,其时间以不妨害义警原有职业为原则。教育进度,由各警察机关订定之,分区实施。必要时得集中训练,其教官由警察机关派员兼充。

第十条 训练所需武器,得利用登记民枪或借用地方机关枪支。

第十一条 义警训练科目:

甲、学科:

一、国语

二、精神讲话;

三、政治讲话(包括总理遗教,总裁书论);

四、警察常识

五、警察法令;

六、侦探学;(www.xing528.com)

七、军事常识。

乙、术科:

一、军事训练;

二、警察技术训练。

第十二条 义警训练期满,每两个月举行测验一次,以保持原有训练之学术及精神。

第十三条 义警训练或应召服役时,不得规避或雇人代替。

第十四条 义警非有警察机关之命令,不得处理违警案件。若过有不法情事发生,亦应报告就地警察机关办理。

第十五条 义勇警察之任务如左:

一、奉行县市警察机关之命令,办理一定之警察事务

二、协助警察机关维持地方安宁秩序,弹压并消灭一切反动及救护非常灾害事项;

三、各种情报搜集及报告;

四、遇有叛徒图谋扰乱治安,如查有确实证据,得拘送当地警察机关究办。

第十六条 义警服务期间,以满一年为原则,必要时得延长或缩短之。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义警各级队长、队副,均为义务职;班长、警士在奉命服役及集中训练时,得酌给伙食,由县市拟具预算呈准在地方款项下动支。

第十八条 义警服装式样与普通警察服装式样同。惟须佩戴规定之臂章,胸章,以资识别。

第十九条 义警各级队部必要之经费,应由县市拟具预算,呈准在地方款项下动支。

第二十条 义警之旗帜、臂章、胸章、领章等,依规定式样制发。

第二十一条 义警之服役规则及惩奖规则,另订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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