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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统计事务规程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本署所属各处会局室暨各县市政府及其附属机关统计事务之处理,依本规程之规定。但须通知本署统计室登记。第十一条本规程自核定之日施行。(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82-184。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统计事务规程

第一条 本署所属各处会局室暨各县市政府及其附属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统计事务之处理,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二条 前条各机关单位,视业务上之需要,各置统计主任或统计员一人,承各该长官之命及本署秘书处统计室(以下简称本署统计室)之指导,办理有关统计事务。并负对本署统计室编送报告之责。

第三条 各机关所属各科室课(股),视业务上之需要,各置统计员一人,承各该长官(统计主任在内)之命,办理有关业务之统计调查事项。

第四条 统计主任荐任或委任,统计员委任,由所属长官任免之。但须通知本署统计室登记。

统计主任,指挥监督所属各科室课(股)统计员,办理报告例中之统计报告,及其他统计数据之调查,及编制事项。并将报告径送本署统计室审订。前项所称报告例,在本署报告例未制订颁行前,暂依前台湾总督府报告例之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统计主任或统计员,依照报告例规定所应编送之报告资料:属于年例调查者,限至每年七月底,属于会计年度调查者,限至每年九月底,径送到本署统计室,除报告例外,其属于各主管业务调查者,亦照前项规定办理之。

第六条 各机关各科室课(股)办理统计调查之事项及格式,或其他统计事务,先与本署统计室商洽。

第七条 各机关各科室课(股)对于统计事务,认为有探询之必要者,务与本署统计室商洽。

第八条 各机关及各科室课(股)统计报告,由本署统计室负审编及统印之责。(www.xing528.com)

第九条 各机关及各科室课(股)办理统计调查,如认为有自行制定事项及格式或更改报告例规定之必要时,应将其办法及格式,先送本署统计室审查。

第十条 本署统计室与各统计主任或统计员相互间,为办理统计事务,得直接行文。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核定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本公署

署会字第六五号代电署属各机关一体遵照

台湾省出差旅费支给标准表

附注:一、在同一地点出差一月以上者,膳宿杂费,按表列数八折支给。
   二、旅费之支报,宿费单据免送,余按中央修正国内出差旅费规则办理。
   三、国内出差,每日膳宿杂费规定,系奉行政院三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平嘉丙字二一四〇八号代电,饬知遵照办理。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8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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