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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文件选编:机关款项发放规定(1945年12月3日)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三日一、本办法所称在台各机关为行政长官公署直属各单位;中央径派来台各单位。中央径派来台各单位,应于法币与台币兑现确定后,将借款扫数归还。(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80-181。

台湾省政府文件选编:机关款项发放规定(1945年12月3日)

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三日

一、本办法所称在台各机关为(1)行政长官公署直属各单位;(2)中央径派来台各单位。

二、本公署直属各处会,在概算未成立前之紧急用费(如垫付职员伙食杂费等)借支款项,暂照本办法向秘书处支领。

三、各处会所需款项,应由各该主管切实核定最低需要数额,申明理由,填具请款书,先送秘书处会签后,转呈核发。其申请款数额达五万元以上者,仍应先送会计处财政处会签。

四、各处会请款时,如借有同样性质之款项,应注明已借金额。秘书处必要时,对请款数额,得核减或扣除。

五、中央径派来台各单位请借款项,应将其组织及人员数额,简明开列,并备具各该主管机关正式公文。其为紧急用途请款数额在三万元以内者,经核准后,得先请秘书处核付,再补具正式公文。(以前已借款应并补具)(www.xing528.com)

六、中央径派来台各单位请款在三万元以上者,须提出各该主管机关请借款项正式公文,本公署酌量财力借付。

七、各机关请借款项,每月以一次为原则。

八、请款核准后,由请款单位备具领款收据,向秘书处会计室洽领。

九、本公署各单位,应于概算成立后,迅将借款清算,作正式列报,或归还。中央径派来台各单位,应于法币与台币兑现确定后,将借款扫数归还。十、本办法自奉行政长官核准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18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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