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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三编):日籍员工征用办法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暨所属各机关于接收各部门事业时征用在台之日籍员工,概依本办法之规定。第三条本署暨所属各机关征用日籍各种行政人员,其原任敕任职务者,暂以咨询员派用。第八条征用之日籍员工,应填具誓书,遵奉中华民国法令,服从主管及首长之命令,并尽忠职务。第九条各机关对征用日籍员工,应随时考核其品行、能力及工作成绩。第十一条各机关对不征用之日籍员工应分别列册报查。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三编):日籍员工征用办法

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境内日籍员工暂行征用通则订定之。

第二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以下简称本署)暨所属各机关于接收各部门事业时征用在台之日籍员工,概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三条 本署暨所属各机关征用日籍各种行政人员,其原任敕任职务者,暂以咨询员派用。

原任奏任职务者暂以服务员派用。原任判任职务者暂以助理员派用。

前项咨询员、服务员、助理员,各得分为甲、乙、丙三等,但原系担任主管职务者,在未派定人员接充前,得仍以其原名义暂派代理。

第四条 征用之日籍技术员工,其原任技师、技手、工手者,暂仍以其原名义分别派用。

第五条 征用日籍教育人员以教员为限,暂仍以教员派用。其余人员得比照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第六条 征用各公司、工厂、农场等日籍管理人员得比照第三第四两条规定,酌予相当名义派用。

第七条 征用之日籍员工,得参酌其原有待遇,给予相当生活费。

第八条 征用之日籍员工,应填具誓书,遵奉中华民国法令,服从主管及首长之命令,并尽忠职务。

前项誓书格式另定之。(www.xing528.com)

第九条 各机关对征用日籍员工,应随时考核其品行、能力及工作成绩。如发现有违背誓书行为,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依法议处。

第十条 各机关征用之日籍人员,应即详查明确开列名单(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经历、原任职务、待遇及拟派何种名义)报请派用,征用之工人,应册报备查。

前项征用之日籍员工于解职时仍应列册报核。

第十一条 各机关对不征用之日籍员工应分别列册报查。

第十二条 未经本办法规定事项,概依中国境内日籍员工暂行征用通则办理,如实施有疑义时,得随时呈请核示之。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核定之日施行。

附:誓书格式

余谨以至诚,宣誓遵奉中华民国法令,服从主管及首长之命令,并尽忠职务,决不有违中华民国利益之行为,并不营私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誓书,愿受最严厉之处罚,谨誓。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宣誓人 (盖章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初版,页24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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