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部前以台湾沦陷较久,地方情形较为特殊,复员期间,金融方面各项措施应适应当地环境,以免过渡期间之过度更张,影响人民生活,在日本投降以前,曾拟具光复台湾金融部门应行准备急要事项六项签奉委座核准照办。该事项规定,盟军及国军在台湾所需军政费用概以中央银行发行之台湾地名券支付。日本投降以后,复经中央银行筹印台湾地名券及本部指示各情形呈奉钧院核准备案并转报国防最高委员会备案各在案。兹台湾接收工作业已开始,财政金融接收人员业已出发,所有中央银行发行该项钞券有关法规自应即分拟订,业经本部制定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发行办法及台湾省汇兑管理办法于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理合检原订办法呈请鉴核备案并转报备案,仍乞令示祗遵。谨呈行政院。
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发行办法
第一条 政府为适应台湾省人民生活,安定市面起见,特中央银行发行台湾流通券,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为台湾省境内流通之法币。凡台湾省境内完纳赋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均使用之。
第三条 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分为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种。
第四条 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发行准备金,由中央银行专户存储。
第五条 伪造或变造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者,依刑法伪造货币罪论处。
第六条 台湾省与内地之汇兑,由财政部另行办法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台湾省汇兑管理办法(www.xing528.com)
第一条 台湾省与内地之汇兑,悉依本办法办理之。
第二条 台湾省与内地之汇价由中央银行牌告。
第三条 凡自内地汇款至台湾,或由台湾省汇款至内地均应先向中央银行申请,经中央银行核准后,发给准汇通知书,再持向中央银行,或其委托之银行结汇。
第四条 除中央银行及其委托之银行外,其他银行一概不得经营台湾省与内地间之汇兑,或中央银行台湾流通券与法币之兑换业务。
第五条 凡自内地赴台湾省之旅客,除难携带汇票外,如携有法币,于到达台湾境内码头,或飞机场时,得向中央银行办事处按照汇价兑换零星支用所需之台湾流通券,数额由中央银行核定。其余法币应交由中央银行办事处代为保管,于回返内地时,按原发收据领回。
第六条 凡自台湾省赴内地之旅客,除准携带汇票外,不得携带台湾流通券。但于启程前,得向当地中央银行申请兑换零星支用所需之法币,数额由中央银行核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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