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台湾省行政长官隶属于行政院,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第二条行政长官于其职权范围内,得发署令,并得制定台湾单行条例及规程。第三条行政长官得受中央委托办理中央行政,对于在台湾之中央各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第四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设左列各处:一、秘书处;二、民政处;三、教育处;四、财政处;五、农林处;六、工矿处;七、交通处;八、警务处;九、会计处。第十条本大纲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隶属于行政院,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
第二条 行政长官于其职权范围内,得发署令,并得制定台湾单行条例及规程。
第三条 行政长官得受中央委托办理中央行政,对于在台湾之中央各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
第四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设左列各处:
一、秘书处;
二、民政处;
三、教育处;
四、财政处;
五、农林处;
六、工矿处;
七、交通处;(www.xing528.com)
八、警务处;
九、会计处。
第五条 行政长官公署必要时得设置专管机关或委员会,视其性质隶属于行政长官或各处,其组织由行政长官定之。
第六条 行政长官公署置秘书长一人辅佐行政长官综理政务,并监督各处及其他专设机关事务。秘书长下设机要室、人事室,各设主任一人。
第七条 行政长官公署会计处设会计长一人,各处设处长一人(必要时得设副处长一人)承行政长官之命综理各该处事务,并指挥监督所辖机关事务及所属职员。各处设主任秘书、秘书、科长、技正、技士、视察、技佐、科员、办事员,承上官之命,分司事务,其员额另定之。
第八条 行政长官公署得设参事四人至八人。
第九条 行政长官公署得置顾问、参议、咨议等聘用人员。
第十条 本大纲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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