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
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②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④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⑤机动车有盗抢嫌疑的。
⑥机动车有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⑦收集交通事故案件证据需要的。
⑧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⑨属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
学车提示
①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24h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③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①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②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③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④驾驶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学车提示
①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24h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www.xing528.com)
②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③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3)拖移机动车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
学车提示
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②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
学车提示
4)收缴非法装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①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②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③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的。
学车提示
交通警察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24h内,将被收缴的非法装置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收缴的非法装置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
5)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①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②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
③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④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学车提示
①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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