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情景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质量问题,但施工单位不愿再承担责任。
任务分析
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况,教学楼的质量缺陷客观存在,承包方还是应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若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都对本案中的竣工验收环节有明确规定。建筑法规作为建筑设计的指导性文件,对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整个过程有着非凡的意义,为规范规划建设行业,提供法律支持,同时保持各个组织个体的利益平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的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建筑法规与标准不仅是建筑行业的基本行为规范,而且也是各种问题的解决途径。
知识精讲
建筑及其相关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筑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使我国的建筑活动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下科学有序地进行。
一、建筑法律规范
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1.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与效力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任何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并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是建筑业的立法依据,同时又明确规定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和原则。
(2)法律
作为建筑法规表现形式的法律,是指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在我国法律体制里具有重要地位,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行政法规名称一般为“管理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暂行办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暂行规定》等。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律审判具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7)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
(8)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签订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以及国际惯例、国际上通用的建筑技术规程都属于建筑法规的范畴,都应当遵守与实施。
2.建筑法规的作用
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做出适当的处罚。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毫无疑问,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具体作用表现为:
(1)规范和指导建筑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2)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
(3)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4)处罚违法建筑行为。(www.xing528.com)
二、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
(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①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业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②推荐性标准。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①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②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
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3)按属性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①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②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③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我国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①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③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④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对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实现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等,具有直接作用和重要意义。
工程建设标准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与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就是通过行之有效的标准规范,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建设工程实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供统一的技术要求,以确保在现有的技术、管理条件下尽可能地保障建设工程安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建设工程的建造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健康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还与我们工作、生活健康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无论是供我们居住的住宅建筑,还是商场、写字楼、医院、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车站、机场等大型公共建筑,或是供水、燃气、垃圾污水处理、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在其建筑结构、地基基础、抗震设防、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室内环境、防火措施、供水水质、燃气管线、防灾减灾、运行管理等方面都有相关的标准条文规定和统一的安全技术要求、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这些标准的规定,必将会进一步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的安全水平,增强建设工程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少和防止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使人们在一个安全的环境当中更加放心地工作、生活。
[例1-4] 关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律地位与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建筑法》高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高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C.《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高于《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D.《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高于《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层次是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具体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其法律地位与效力依次降低,同时,地方性法规之间没有高低上下之分。上述选项中,BCD均错误,不符合效力层级规则,只有A 正确,因此,答案为A选项。
[例1-5] 案例分析: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11月1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的责任。
法院对建筑公司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课堂提问
搜集资料,列举建筑法规或标准的相关案例,并讨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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