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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问责制,促进利益相关者权力平衡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务的主要方式,它的构建就是为了使权力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更有效地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实现各方权力制衡和利益均衡。

优化问责制,促进利益相关者权力平衡

与授权相伴生的则是权力监督,任何权力的健康运行和有效发挥都离不开制衡与监督。对权力的制衡与监督,“不仅需要柔性机制,同时也需要刚性机制,做到刚柔并济”[63]。软约束通常包括自我约束、外部约束等,“旨在正面引导和规制,它只明确了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而对不按规矩去做应当承担什么后果,则没有作出规定”[64]。而问责制则属于刚性约束,不仅要询问职责履行状况,还会对于权力主体在工作中失职行为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它是遏制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因此,建立健全问责制,不仅能促成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力相互制衡,而且能有效约束权力主体的失职行为。

所谓问责制(accountability system),就是指“在某项活动中针对相应的权力明确相应的责任,有权力就应有对等的责任,并对相应责任履行进行严格科学考核,及时察觉失责,依据相应的失责度量对当事人追究责任或惩罚”[65]。简而言之,“问责是指一方采取措施让另一方负起责任,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应答性说明和强制性惩罚”[66]。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制,是针对政府相关部门、大学机构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卸责的情况下所制定的责任追究机制。它是在明晰权力主体的权责的情况之下,通过制度化的质询方式,对失职行为采取罢免、处罚等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以达成对权力主体权力的有效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制是大学问责制中的一部分。那么,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有必要构建问责制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成效如何,势必影响大学内外部主体的利益格局的动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制是利益相关者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务的主要方式,它的构建就是为了使权力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更有效地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实现各方权力制衡和利益均衡。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明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的主体与对象

所谓问责主体,即“谁来问”,是指谁有权力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校向其负责任。由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涉及校内外等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理应接受来自政府教育主管机构、教指委、学生、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家长、校友等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问责。但问题的关键是,如此众多的问责主体是否切实?因为“多个问责主体会向学校提出相互矛盾的要求的可能,进而使学校陷入两难境地……上一个问题的持续、重复发生,会对答责方产生麻痹的效果……从而形成问责失败。此刻,问责就成了一种象征,一种例行仪式甚至口头服务”[67]。如何避免多方问责所带来的答责混乱以及培养院校疲于应付的尴尬境地,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基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应首先坚持在同体监督(如教育行政机构对培养院校、师生对大学主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行政领导的监督)的基础上强化异体监督,尤其是教育行政机构应肩负起对培养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问责的首要主体责任。

所谓问责对象,即“向谁问”,是指谁来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负责。一般认为,培养院校的校级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研究生院院长和院系主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领导是问责的对象。然而,“教育的责任主体,并不全是学校。教育身处于社会系统之中,受管于教育行政部门,受制于市场经济等条件的约束”[68]。同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责任不全在培养院校,政府、教指委等利益相关者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也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因此,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校不应是被问责的唯一对象,应根据权力主体的责、权、利边界进行适当问责,这样才能确保问责的实际成效,而不流于形式。

(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的标准、范围与方式(www.xing528.com)

“教育问责与教育责任是一对范畴,有了责任,才能依据责任的范围进行问责。超出责任范围的问责皆为无效问责。”[69]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的标准应坚持权责相称、责罚一致的原则。所谓权责相称原则,是指所问责任既不能大于权力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也不能小于权力所应承担的责任,要保持权责对等。所谓责罚一致原则,是指失职责任程度与处罚结果相等,即多大程度的失职就应有多大的处罚力度。

所谓问责范围,即“问什么”,是指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哪些事项或权力主体的哪些行为进行问责。问责范围规定了利益相关者监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权力主体的深度和广度。在合理划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各权力主体的责任、做到权责对等的基础之上,就可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的以下事项进行问责:①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决策领域的问责,涉及参与决策主体的代表性、决策程序的公正性、决策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②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过程领域的问责,涉及培养制度建设、培养经费支持、课程改革、教学方式变革、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③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效果评估领域的问责,涉及人才培养质量、专业学位认可度、利益相关者利益需求满意度等。

所谓问责方式,即“怎么问”,是指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权力主体问责所采取的手段与方法。“西方教育问责制的问责方式主要有四种:市场问责、分权问责、专业问责和管理问责。”[70]为了有效地进行问责,西方发达国家构建了多种问责方式,“这些方式都有自己的理念和假设以及相应的问责工具,问责的层次、对象、主体、后果也不同”[71]。问责制的推行需要一定的手段与方法,但何种手段和方法是合理、高效的,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方式应在科学借鉴西方教育问责的成功经验基础之上,并结合我国国情,积极探索符合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的问责方式。当前,在健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的行政问责方式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教育系统外的自下而上和水平之间的社会公众、媒体舆论,以及用人单位、家长等多种形式的异体问责方式则是当务之急”[72]。此外,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的根本动机不应单纯为了追溯责任,或监督和惩罚,而应更多地着眼于自发自为地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也即问责应该定位于“教育性问责”。总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应采取外在惩罚性问责和内在自省性问责相统一的方式,刚柔并济,以一种更人性、更弹性的方式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发展,进而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73]

(三)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制的制度建设

在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中提出了义务教育问责制。在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六十五条中提出要“严格落实问责制”。由此,教育问责的合法性地位初步获得认可。然而,由于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制起步晚,其法治化水平较低,且有关教育问责政策的条款规定还十分空乏,缺乏可操作性。正如有研究者指出:“正是问责制度的缺失才导致问责在实践中沦为象征性的口号;正是问责制度的不完善才导致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不去问责、难以问责或不敢问责等问责的异化现象;正是问责的异化直接增加了问责的成本,降低了问责的有效性。”[74]因此,为了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的有效性,就需要创建可行且高效的问责制度。一是要创建一部“专门的教育问责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问责的主体、客体、内容、程序、方式和后果等进行明确而细致的规定”[75],以切实提升教育问责的权威性、合法性,从而使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做到有法可依、失职必究。二是要大力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的配套制度建设。作为一种具体的制度安排,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制要实现规范化的运作并发挥其效能,就需辅之必要的配套制度。由于问责的前提是要知情,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问责制度建设尤其应重视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专业学位研究生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培养院校应公开的内容与形式,确保问责主体能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动态与效果,以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参与监督问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提升问责的成效。此外,由于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问责处于起步阶段,尚缺乏成熟健全的制度保障,这就难免会发生问责偏差与失误。为确保问责的科学、公正,就有必要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问责救济制度,以明确被问责主体在问责处理决定前后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方式,从而减少误判,保障被问责主体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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