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弱势利益主体权力提升与强势利益主体制衡力量研究

弱势利益主体权力提升与强势利益主体制衡力量研究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中,则不仅要提升和保护校内弱势利益主体的权力,还要提升和保护行业、行业组织等校外弱势利益主体的权力。研究生组织不是学院、研究生院等管理部门的附属机构,其负责人应是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由学校相关


弱势利益主体权力提升与强势利益主体制衡力量研究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大学行政权力的泛化和强化,导致内部权力结构严重失衡,其表现为“行政权力膨胀,学术权力式微,学生权力缺失”[56],教师游离于重大决策之外。从逻辑上讲,重构大学内部权力,要实现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学生权力三者之间的协调与制衡,就需“控制强势一方的权力与提升弱势一方的权力,具体到大学内部权力的重构,则是控制学校权力和提升学生权力两种路径”[57]。然而,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中,则不仅要提升和保护校内弱势利益主体的权力,还要提升和保护行业、行业组织等校外弱势利益主体的权力。

(一)提升与保障指导教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权力

指导教师通常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课程讲授、论文写作指导、学习引导等重要任务,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中,要真正把指导教师作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决策与实践中一个重要的“中心”来建设,让指导教师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设置、培养方式、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等方面的改革决策之中拥有更多的参与权和更大的话语权。然而,在当今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校,存在行政权力泛化和官本位思想盛行的现象,导致学院、研究生院等管理机构仅对上级行政机构负责,几乎不接受校内师生的监督与制约,教师与学生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决策和实践中的参与权严重缺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虽明确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参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但目前……无法形成制约管理权力的约束机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大学发展和大学治理实践中应有作用的有效发挥”[58]。此外,“在推行大学治理的时候,存在一个误区,即学术治理与一般教师无关,只与教授有关”[59]。相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的行政权力,指导教师权力存在着过于弱小的状况,这需要下大力提升与保障指导教师的权力。

大力提升与保障指导教师的权力,就应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教职工代表大会通常被视为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作用发挥如何,对保障和提升指导教师权力至关重要。为了防止教职工代表大会“走过场”和流于形式,高校应通过大学章程的形式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以全面落实2011年教育部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2014年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精神,切实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从而大力提升指导教师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决策中的话语权。为此,需从以下几方面努力:首先,要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广泛性,不仅有教授,还应包括来自不同学科的一般教师,允许他们提出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方面的提案;其次,应进一步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关的重要信息和重大决策都应通过网站、公文等多种渠道向全校范围公开;最后,构建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述职制度,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长、研究生院院长都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履行述职报告,总结当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取得的进展和问题,并提交下年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方案,以供大会讨论和审议。

(二)赋予学生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权力

所谓学生权力,是指“学生或学生组织基于自身资源,依据法规来保障实现自身及相关权利的能力”[60]。现代大学内部权力结构应是行政、学术和学生三权鼎立,大学内部权力的分配就是要在行政人员、教师、学生三元主体之间形成制衡。专业学位研究生“作为公民,应该拥有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力,包括生存权、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和发展权等;作为消费者,应该具有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申诉权等权力;作为受教育者,应该有选择课程、专业、参与研究等权力”[61]。学生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育对象,理应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之一,他们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学生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活动,目的是保障其作为公民、消费者和受教育者应享有的基本权益。如果学生不参与的话,不但保护不了自己应享有的基本权益,而且也无法获取更多新的权益。所以说,学生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既是行使权力的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自身权益。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关乎自身切身利益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这一重大问题上,无疑应享有知情权、话语权、评判权等重要权益。那么,应如何切实保障学生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应享有的基本权力呢?针对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权力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要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力与有效运行,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树立“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从思想上认可学生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承认与提升学生的合法权力既是尊重专业学位研究生主体地位,也是激发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的必然要求。因此,研究生管理机构和指导教师都应改变长期形成的管制思维和方法,大力支持学生参与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决策和实践活动之中,积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www.xing528.com)

其次,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学生权力的合法地位。一方面,政府应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学生权力的合法身份以及学生权力的边界,比如,将学生参与教育改革决策、参与课程建设、参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决策与实践、参与教育质量评估等方面的权力纳入法律制度框架之内,为学生合法权力提供最有效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高校应在大学章程中提供学生履行合法权力的操作程式,使法律承诺的合法权力切实转化为现实的行动。

最后,加强学生组织机构建设,创设学生权力运行的平台。“法律制度是保障,组织机构是载体……拥有适切的运行平台是学生权力发挥效能的必要条件。”[62]学生权力通常依赖于各类学生组织而运行。因此,学生组织机构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打造切合学生权力运作的载体,让它成为学生利益诉求和权益维护的平台。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生组织机构建设而言,大学章程要明确设定研究生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责、权、利。研究生组织不是学院、研究生院等管理部门的附属机构,其负责人应是民主选举产生而不是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任命,其内部事务(如人员、经费、纪律、组织活动等)应实现自我管理而不应受外界的过多干预。研究生组织获得自治权力,保持相对独立性,这样就可有效避免被架空的尴尬处境。

(三)确立社会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合法权力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很大程度上是市场与职业专业化发展的产物,不仅涉及政府、高校、学生的利益关系,还涉及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社会利益相关者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之中,构建包含政府代表的政治权力、教指委和大学行政管理者代表的行政权力、指导教师代表的学术权力、学生代表的学生权力和企事业单位代表的社会权力在内的五元权力共生且相互制衡的权力生态谱系,从而形成共同治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格局。社会权力或市场权力的参与,不单是一种新生权力力量的介入,更是为了达成利益需求、实现均衡和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政府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以及《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中都明确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之中。这一系列政策制度的颁发,都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赋予其合法参与权力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一定的制度保障。然而,在当下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面临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学术权力式微、学生权力边缘化、社会权力可有可无的权力生态结构失衡的现实困境,这就需要通过新的制度安排构建政府、教指委、指导教师、学生和社会之间新型权力生态关系,大幅增强社会主体有效参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的合法权力。

社会主体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根本上是由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本身涉及的复杂利益关系的特性所决定的。确保和提升社会利益主体有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的权力,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健全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的责、权、利,赋予其合法的权力地位,为其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大学应积极推动各培养学院探索建立由来自院内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的专家、杰出校友等组成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或教育质量督导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体在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培养方式改革、专业基地建设、质量评价等方面的责、权、利边界,将法规赋予社会力量的权力转变为现实可操作的权力;最后,要健全社会主体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制度体系,如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信息公开制度、校社联动制度、社会问责制度,等等,这是社会主体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不可或缺的配套机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