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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主体权力边界:改革研究与协同参与模式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颁发的《教育法》中却只规定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不按预算核拨教育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诸如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干预高校办学、侵犯高校办学自主权等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44]现行教育法对政府不履行责任和越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势必默许或助长了政府不合理的权力使用行为倾向。再次,从法规政策上准确界定政府与培养院校各自的责权利关系,避免越权、侵权行为发生。

利益主体权力边界:改革研究与协同参与模式

尽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的制衡机制仍侧重于对公权力的制衡,但它毕竟不同于政府权力的制衡机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的权力制衡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40]如何认识与评价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的权力制衡关系?如何对内外权力关系加以有效制衡?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都需对政府、教指委、高校行政管理者三者予以不同的角色定位

(一)政府行政理念应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

“责任是权力最好的平衡器。”[41]在传统“权力本位”理念之下,“政府机构出于利益的考虑则处于不断扩张权力的冲动之中,出现所谓‘政府权力扩张偏好’”[42]。这种行政理念反映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过于彰显政府的行政指导、控制与命令,忽视了政府义务和责任的承担,造成信息失真、对称等现象”[43]。在我国颁发的《教育法》中却只规定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不按预算核拨教育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诸如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干预高校办学、侵犯高校办学自主权等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44]现行教育法对政府不履行责任和越权行为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势必默许或助长了政府不合理的权力使用行为倾向。在当代“责任本位理念”之下,“现代民主政治本质上是一种责任政治,现代政府本质上是一种责任政府”[45]。因此,现代民主政府要有效制约利益膨胀所带来的权力滥用,确立服务型政府,就需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要确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形成权力与责任高度匹配的关系;二是要健全权力监督机制,使权力的运用置于制度的监管和约束之下;三是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使权力主体心中始终有责任。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之中,要防止政府的权力扩张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就应积极推动政府从传统“权力本位”理念向当代“责任本位”理念的重大转变,严格遵循责任本位的逻辑,并根据履行责任的大小或重要程度来配置相应的权力,形成以责任勘定政府权力边界的管理制度。科学定位政府角色,合理调配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将是约束政府权力扩张冲动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1)政府应定位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与发展的宏观调控者。政府宏观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与发展,就是由“划桨者”转向“掌舵者”,即由原来的直接微观管理转向间接的宏观调控,将权力适度下放给地方、高校和社会,为多元利益相关者协调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创造权力空间。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表现为:①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顶层设计,引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方向;②创设多元利益相关者协同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制度;③筹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源,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需要;④协调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内外部关系与利益需求矛盾,等等。

(2)政府应定位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施的制度供给者。健全的法律政策体系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障。首先,继续推进《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建设,提升其合法性、权威性,以便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其次,制定鼓励社会、民间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的政策实施办法,以提高可操作性。再次,从法规政策上准确界定政府与培养院校各自的责权利关系,避免越权、侵权行为发生。最后,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需协调一致,建构一个职业资格证书与专业学位证书相衔接的法律制度框架,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职业专业化进程。

(3)政府应定位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多元利益主体利益关系的协调者。针对各方利益主体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活动之中存在的各种利益需求矛盾,政府应充当好各方利益主体的协调者,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和利益补偿机制,来促进各方利益主体间的利益互动关系,使各方都能从合作育人中获得切实的好处,进而促进各方利益主体更好地实现各自的发展目标。(www.xing528.com)

(二)教指委职责应从行政控制向宏观业务指导与利益协调的转变

从性质上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简称,教指委)是由高校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的专业性组织,“既不是政府行政机构,也不是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46],但其成员是由相关单位部门推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选聘方式产生的,必须对政府负责。此外,教指委的业务活动也是在国务院学位办的直接领导之下开展的,它“掌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实权,是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直接管理人,而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又必须通过政府讨论决定”[47]。因此,教指委事实上已具有浓重的官方色彩,偏离了其专业性组织的本质,演变为政府的代言人,是行政权力的代表。由此可见,教指委无论是其构成还是活动的开展很大程度上都受制于政府,其独立性和自治性的丧失,势必影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

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实践中,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由于组织性质的不同、价值取向的差异,各方利益诉求既存在共性又存在巨大的差异性,甚至是矛盾与冲突。作为行业性组织,教指委应独立于政府和高校之外,发挥着“缓冲器”的作用。“这个缓冲机构‘了解高校’,‘同情它们的需要’,并为它们向政府讲话。”[48]因此,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教指委可在政府、高校、行业、行业组织等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发挥中介、桥梁与沟通作用,能较好地协调各方利益矛盾。

(三)高校行政职能应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我国大学“在管理上主要沿袭行政管理体制”[49]。在高度集权的行政体制之下,“使大学隶属于行政机构或演变为行政组织”[50],大学无论是组织机构还是决策机制和管理机制都体现出鲜明的行政化色彩,“官本位”思想盛行。大学行政权力泛化的直接后果则是“非教学科研人员持有权力之剑,真正的学者却只享有哲学意义上的尊重”[51]。然而,“大学是社会的学术组织,是通过学术研究所产生的思想文化和科技成果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社会组织[52],而非行政组织。大学的“基本活动是学术活动,离开了这一点,大学也就丧失了基本特性和存在的价值”[53]。大学组织的学术性决定了高校的行政管理应该“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真正做到以师生为本”[54],既要为教师和学生的科研和学习创设宽松、自由的学术氛围和环境,又要为教师和学生的生活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与制度保障。在大学重大事务的决策中,还应充分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推行专家治校以及教授治学,从而提升学术权力的地位,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冲突中达成协调与均衡。正如伯顿·克拉克所言:“如果学术自由、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受到了严重削弱,整个系统都会受到损失,而一旦保护了这些自由,近乎垄断的权力就会受到限制,权力的分散就会得到促进。”[55]因此,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实践中,大学行政职能从崇尚权力的管理向提升服务质量的转变,不仅有利于对行政权力泛化或盲目扩张倾向的制约,而且还有利于学生、教师、行业组织、行业、家长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决策之中,从而使决策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更好兼顾多方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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