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的正功能,是指利益冲突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所发挥的积极推动作用。利益冲突行为对于冲突双方来说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是符合个体或群体的理性需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利益冲突的正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冲突有利于推动教育理念的创新与发展
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正式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尤其是2009年以来,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进入了跨越式发展阶段。然而,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却面临着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越发明显,表现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结构与产业结构不协调,专业学位研究生服务供给与学生需求之间的矛盾,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规格与行业需求标准之间的矛盾等。近年来,政府针对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利益结构失衡和利益冲突不断加剧的趋势,开始在对以往的教育发展观进行深刻的反思和对不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进行调整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并重、合作育人、主动服务社会需求的科学发展观。
(1)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并重的发展观念。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工矿企业对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需求的呼声日益高涨,但当时高校培养的学术型研究生无法满足企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在学位类型和人才培养模式单一与社会需求多样化之间的矛盾趋于激化的时候,我国开始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作为学术型研究生教育的补充加以发展。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需求的矛盾,但未从根本上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社会经济产业结构之间的协调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产业结构持续调整升级,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之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实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它对我国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教育未来十年的发展做出了战略性规划,并指出“到2020年,实现我国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转变为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并重”[39]。因此,可以说“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并重”的发展观念是对以往片面重视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发展理念的重大变革。
(2)合作育人的培养观念。在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过程中,高校长期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管治状态之下缺乏行业与行业组织的全程参与,实践基地十分匮乏,更多依赖校内学术型导师独自开展人才培养活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最终接纳者,它们对人才需求规模、结构和规格与人才培养活动息息相关,它们深刻影响人才培养活动的开端、中端和末端,尤其对人才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缺乏行业与行业组织的参与,这势必影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养的生成。在这种封闭、孤独式的人才培养模式之下,大学对企事业单位究竟需要什么样规格与标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本不闻不问,对学生和家长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也根本不理不睬,致使高校根本无法培养出符合行业与行业组织真正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大学破除单打独斗、闭门造车的传统观念,确立开放与合作育人的意识就成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为了解决大学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在人力资本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冲突,在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中指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应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引导并鼓励行业、企业与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积极介入专业学位教育”[40]。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主体从“一元”走向“多元”,这不仅是思想上的解放,也是理论上的更新。因此,合作育人观念是对以往封闭育人观念的重大变革和调整。
(3)主动服务社会需求的发展观。随着美国赠地运动的兴起,“威斯康星思想”的产生,大学服务社会的理念的形成与全球范围的扩散,大学服务于社会已日益成为现代大学的一项重要职能。“如果大学拥有大量的为社会服务的知识,但是缺乏把这些知识用于实践的决心和责任感,那么公众就会认为大学是无用的,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因此就不会再为大学提供经费了(沃尔夫,1969;阿诺史密斯,1970)。”[41]大学放弃自己的服务社会职能,就意味着失去了社会的支持。开展专业学位教育,培养面向实际领域,直接参与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无疑就是大学服务社会的一种重要形式。[42]长期以来,“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依然保留着计划经济烙印。现行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是由中央、地方和培养单位构成的三级管理体制,中央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地方政府统筹权较弱、培养单位办学自主权不高的问题依旧存在。”[43]比如专业设置和新增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申请必须由国家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部门只能组织评审新增硕士专业学位的授权申请。地方政府和培养院校的自主权不够,就只能被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却无法及时、灵活地调整人才培养结构、规模或规格。随着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压力也就不断增加,一些专业的研究生供不应求,而另一些专业的研究生供过于求,专业学位研究生结构性过剩矛盾比较突出。立足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主动服务产业转型升级,这不仅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成败的关键性问题。政府提出要“不断扩大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区域内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限,增强专业学位教育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44]。因此,主动服务社会需求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观是对被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观的根本性的调整和转变。(www.xing528.com)
(二)利益冲突有利于推动教育制度创新与完善
“社会冲突犹如一种激发器,它不仅导致冲突各方和整个社会对原来的规范予以重新审视,而且会使旧制度规范不断地改进,新制度规范不断地创设,最终造就冲突各方都能接受并支配他们行为的新制度规范。”[45]近年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冲突愈演愈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为了更好地协调和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政府和社会一直在积极努力地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1)制定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2010年制定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是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第一个十年总体战略构想。在该发展总体方案中,对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及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等方面进行了整体规划,这对于促进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专业学位授权审核政策逐渐完善。针对1996年颁布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在实践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并结合新时期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于2010年正式发布《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相对于《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与完善:①明确了专业学位设置的基本条件。设置的专业学位应具有明确的职业指向,对应职业领域不仅有较精深的专业知识体系和成熟的职业技能与技术标准,而且还有旺盛的人才需求。②首次明确不以学术性学科授权作为设置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专业学位授权点将打破长期被学术实力雄厚的院校垄断的格局,一些地方院校和行业特色院校将获得专业学位授权点,从而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和良性竞争机制的生成。③扩大了培养院校的办学自主权。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④扩大了“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区域内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权限,增强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46]。
(3)构建与完善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相关配套制度。近30年来,特别是2009年以来,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出台,制度环境获得了较大改善:①构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业服务政策。2010年颁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构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业服务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切实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纳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工作之中,扩宽就业渠道,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等,这将有助于消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后顾之忧。②建立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制度。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有关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将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纳入全校资助工作范围”[47],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48]。③完善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投入政策。2013年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中,要求中央财政从2012年开始“对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安排生均综合定额拨款,从政策、经费上支持和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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