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革过程中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权力方面的斗争。”[3]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人才培养机构,大学虽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力,但实际上政府视它为管理的对象,与我国政府之间的关系长期处于被管制与管制的状态。我国大学虽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但这两类权力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则是比较明显的。
政府部门集人事权、资源配置权、质量评估权于一体,深刻影响着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进程及结果。大学虽有自主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权利,但受制于政府部门的管控,其开展改革的实际空间受到较大程度的制约。比如,在招生制度上,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计划、考试内容与形式、招录模式等都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决策和统一制定的,培养院校仅履行政策执行者的职责,缺乏应有的招生自主权。这种“一刀切”式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不仅导致招生规模难以准确反映社会需求的变化,而且招录标准无法准确反映企事业单位对人才规格的需求。在课程设置上,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课程计划,而赋予各培养单位在课程设置上的自主权相对有限,这样就难以反映和满足各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和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对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特殊要求。尤其是采取订单式培养人才的形式,为特殊或者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培养专业人才的时候,不同用人单位通常会提出多样、特殊的要求,这更需要灵活的课程设置和针对性的培养计划。在教育质量评估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估过程,评估过程难免受到权力和利益驱动的影响,致使评估过程行政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另外,在评估中采用统一的评价体系,“一刀切”的办法难以评价各培养院校的特色。(www.xing528.com)
由于中国国情与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对政府资源的严重依赖,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就不可能完全摆脱政府部门的监管与控制。事实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只有保持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效干预和适度管制,才能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利益。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构在接受政府经费资助与政策支持的同时,国家也就有权监督资源的去向和使用方式。因此,政府部门控制与大学反控制的这一重要矛盾,将不可避免地贯穿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活动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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