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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变形特征指标解析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黄土湿陷性判别1.湿陷系数δs湿陷系数是单位厚度土样在规定的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后所产生的湿陷量。(二)建筑场地的湿陷类型1.实测自重湿陷量Δ′Zs应根据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自重湿陷量的累计计算,应从天然地面算起,至其下全部湿陷性黄土层的底面为止,但其中δZs<0.015的土层不累计。总湿陷量应自基底算起。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1)甲、乙类建筑,应按穿透湿陷性土层的取土勘探点,累计至非湿陷性土层顶面止。

湿陷变形特征指标解析

(一)黄土湿陷性判别

1.湿陷系数δs

湿陷系数是单位厚度土样在规定的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后所产生的湿陷量。可以通过室内无侧限浸水压缩试验确定。试验时,在压缩仪中将原状土试样逐级加压到规定的压力值P,待压缩稳定后测得试样高度hp,然后加水浸湿,测得下沉稳定后的高度h′p。假设土样的原始高度为h0,则可按下式计算土的湿陷系数δs

2.测定湿陷系数的压力

(1)应自基础底面算起,初步勘察时自地面下1.5m算起。

(2)10m以内的土层,应用200kPa。

(3)10m以下至非湿陷性土层顶面,应用其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当大于300kPa时,仍应用300kPa)。

3.黄土湿陷性判别标准

湿陷系数δs<0.015,定为非湿陷性黄土;湿陷系数为δs≥0.015,定为湿陷性黄土。

(二)建筑场地的湿陷类型

1.实测自重湿陷量Δ′Zs

应根据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在新建地区,对甲、乙类建筑,直接采用试坑浸水试验。

2.计算自重湿陷量ΔZs

(1)自重湿陷系数δZs,是根据室内浸水压缩试验,测定不同深度的土样在饱和(饱和度Sr=0.85)自重压力下的湿陷系数,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 hz——保持天然湿度和结构的土样,加压至土的饱和自重压力时,下沉稳定后的高度,cm;

h′z——上述加压稳定后的土样,在浸水作用下下沉稳定后的高度,cm;

h0——土样的原始高度,cm。

(2)计算自重湿陷量ΔZs,应按下式计算

(www.xing528.com)

式中 δZsi——第i层土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的自重湿陷系数;

hi——第i层土的厚度,cm;

β0——因土质地区而异的修正系数。陇西地区可取1.5,陇东陕北地区可取1.2,关中地区可取0.7,其他地区可取0.5。

自重湿陷量的累计计算,应从天然地面(当挖、填方厚度及面积较大时,自设计地面)算起,至其下全部湿陷性黄土层的底面为止,但其中δZs<0.015的土层不累计。

(三)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根据基底下各土层累计的总湿陷量和计算自重湿陷量的大小因素判为Ⅰ、Ⅱ、Ⅲ、Ⅳ四级,见表4-4。

表4-4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注 1.当湿陷总量30<Δs≤50,计算自重湿陷量7<ΔZs≤30时,可判为Ⅱ级。
2.当总湿陷量Δs≥50,计算自重湿陷量ΔZs≥30时,可判为Ⅲ级。

总湿陷量Δs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Δs——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总湿陷量,cm;

δsi——第i土层的湿陷系数;

hi——第i土层的厚度,cm;

β——考虑地基土的侧向挤出和受水浸湿可能性等因素的修正系数,在缺乏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基底下5m(或压缩层)深度内可取1.5;基底下5~10m深度内取1.0;基底下10m以下至非湿陷性黄土层顶面,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按β0值取用。

总湿陷量应自基底(初步勘察时,地面下1.5m)算起。累计深度场地与建筑类别不同区别对待如下:

(1)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累计至基底下5m(或压缩层)深度止。

(2)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1)甲、乙类建筑,应按穿透湿陷性土层的取土勘探点,累计至非湿陷性土层顶面止。

2)丙类建筑,当基底下的湿陷性土层大于10m时,其累计深度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区确定。对陇西、陇东陕北地区不应小于15m,其他地区不应小于10m。在计算时对于其中δs或δZs小于0.015的土层不累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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