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体制改革
1989年,全县实行的是统收统支的报账式管理,无乡镇财政。1993年正式建立乡镇财政,开始实行国、地税分税制,《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也于1994年4月施行。至此,各级财政“分灶吃饭,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大体制形成。而此时新河经济却已经滑坡,对财政贡献率最大的工业,从1980年代中后期的辉煌顶峰滑向破产边缘。财政要在一方面收入锐减,一方面对上贡献的双重挤压下,维持正常的政权运转和公教人员工资发放,这就是当时新河财政改革的鲜明特色。在此背景下,新河财政实行了“打紧打足收入,尽量做大蛋糕,留足发展空间,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开源节流策略。依法征纳,应收尽收;对各执收执罚部门的收入,扣除成本,全部纳入预算集中使用;严控支出,各行政事业部门、单位,只发人头工资,会议从简;国家出台的所有增资、福利措施,在测算财力不保时,一律不出台。当时财政局长有句话:“人家是吃饭财政,我们是要饭财政。给同志们长一块钱大家也高兴,扣同志们一块钱也是对工作积极性的挫伤。”新河县1993~2002年间,县级财政人头工资处于数额上不足、时间上压月的状态,而乡级财政人头工资基本没上调。就这样,用有限收入维持了低速运转。新河县在自己过紧日子的同时,积极向上级反映,免除了新河定额上解任务。通过一系列努力,新河财政度过了最困难的5年。1998年执行了“划分税种,分税分成,计算收支,转移支付,超收分成,短收自负”的对乡财政体制。2001年调整为:一、取消以奖代补和贡献上缴;二、地方工商税收(扣除上级分成外)县、乡分成比例由原来的28∶72,调整为15∶85;三、农业特产税由原来的县、乡28∶72比例分成,调整为按县下达任务的确定比例定额上解。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对因取消“三提六统”减少的地方收入实行中央补贴,新河有了大额的中央固定转移支付收入和临时转移支付补贴,新河收支矛盾渐缓,乡镇公教人员工资与县财政公教人员公资赶平,公教人员工资有了大幅度增长。2004年5月实行“核定收支,定额上解,定项补助,不设基数,超收全留,短收自补,自求平衡”。2005年4月成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推行“村财乡管”。2006年对全县六个乡镇分别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和比较规范的分税制两种模式,出台了《关于县对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暂行办法》《关于乡财县管后乡镇债务的管理意见》,对两种体制下各乡镇收入范围、收入任务、支出范围、支出预算和公用经费支出项目统一核定标准,规定了财政超收和债务增加的奖惩。对各乡镇原有债务摸底汇总,并对各乡镇债务提出了化解意见 。“乡财县管”后乡镇财政收入由县金库掌握,支出个人部分通过银行代发直接到人头账户,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不允许乡镇自行向金融部门或其他法人以任何形式举债。2007年5月实行“乡财县管”,县对乡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和完全的分税制。
(二)税收体制改革
1.分税制前
1989年国家工商税收共有32个税种,新河县实际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1991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2年建筑税停征。
1994年1月起,对建国40多年来逐步建立起来的税制进行全面型、结构性改革。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新的税制改革,涉及到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大部分地方税种。原有的税种中,有些合并,有些撤销,还开征了新的税种。经过税制改革,除去关税和农业税外的工商税种,由原来的32个减少到18个,使税制结构趋于合理和简化。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①流转税的改革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和批发零售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少数消费品加征消费税,对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②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是合并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成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将有利于公平税负和促进平等竞争。改革后实行33%的统一税率,税前列支按税法办理。适当加速折旧,货款利息进入成本,取消两金。规范企业基建和技术改造贷款的还款机制,停止企业承包制。③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包括将原有的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税合一,采取超额累进税率。④房地产交易的土地增值税是新开征的税种,即对有偿转让土地的增值收益,不分纳税人性质,一律征收该税。该税种计税办法力求简便合理,课税对象增值额的计算采取简便易行的扣除法,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据转让增值比例确定。
另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税制改革中对一些过去起过作用、由于情况变化作用已经淡化、保留的实际意义不大的税种,予以取消;并对不宜在全国范围统一立法的税种,下放其立法权。①取消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和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②取消牲畜交易税;③取消集市交易税;④取消烧油特别税;⑤下放筵席税的立法权;⑥下放屠宰税的立法权。(www.xing528.com)
2.国税。
1994年8月正式成立新河县国家税务局,新河县开征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
1995年5月国地税分家,国税局征收的主要是增值税。
1996年以后新河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部分企业所得税和部分金融机构营业税、非金融企业所得税。2000年全县开征利息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征税对象:购置的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
3.地税
1995年新河税务分为新河国税和新河地税。机构分设时,由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的税(费)种有17个。新河县除筵席税、资源税两税种未开征外,其他15个税种均已征收,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义务教育费。1997年7月1日增加文化事业建设费,2002年3月1日增加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003年1月1日增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5年增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006年1月1日增加工会经费等费种的代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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