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清政府起初一直同情反美的抵制运动,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它最终必然会被迫采取行动镇压这一运动。在这方面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三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来自美国的压力,第二个因素是运动失去控制而演变为暴力活动或者反政府活动的可能性,第三个因素是中国商人和整个中国市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在1905年底到1906年初,为了避免使自身成为民众仇恨的靶子,清政府采取了一些较为谨慎的措施。因此,镇压的进行是一个逐步的过程,而且大体上是和平的。
柔克义和其他一些美国驻华高级外交官们不断地告诉清政府,抵制美货侵犯了两国之间的条约。8月,当抵制运动达到高潮时,柔克义威胁说,清政府要对“未能保证1858年条约第15款所规定的权利承担直接责任”。对于大多数清朝高级官员来说,这一威胁产生作用的过程十分缓慢。例如,美国驻上海总领事罗志思报告说:“驻节南京的本地区总督周馥的态度一直不明确,尽管做了各种努力让他表明态度。”(Consular dispatches,Shanghai,12 August 1905)在南京负责的副领事最终成功地让周馥查禁“上海印刷的煽动性文字”,但是并没有能够说服他镇压整个运动。这位副领事报告说:“在抵制美货这一重大问题上,他的行动至今一直都是不能令人满意的。”(ibid.)
周馥声称他对这一问题并不知情,作为他不采取行动的理由。但是美国驻华外交官们认为他“对抵制运动有着十分清楚的了解”。助理国务卿卢米斯(Francis B.Loomis)得到的报告说,周馥对抵制运动没有采取行动,是因为“他不愿意镇压它,人们都知道他在规避这一问题。他一直没有采取行动,是当前骚乱不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ibid.,15 Aug.1905)
罗志思大大夸大了周馥在纵容抵制风潮方面所起的作用,而且周馥对抵制迟缓和软弱的镇压也不是这一运动开始在上海平息的唯一原因。上海商人已经逐步开始转而反对抵制运动。早在8月11日,罗志思就向美国国务院报告说:“上海的中国人商会急于停止抵制活动。……在过去十天里,中国人的商会的一些成员一直在想办法结束这件事。”(Consular dispatches,Shanghai,11 August 1905)
甚至在上海商人转而反对抵制运动之后,周馥也不能够在没有机会的情况下迅速采取行动,而抵制者们则非常小心地让事态保持平静。所以,尽管出现了几起偶然性“事件”和一些“煽动性”传单,上海领事报告仍然认为总体情况是平静的:“未有发生麻烦和暴力的报告”(8月11日);“仍然没有发生麻烦和骚乱。”(8月12日);“没有任何地方有暴力活动的报告”(8月21日);“抵制还在继续,没有发生骚乱。”(8月26日)(Consular dispatches,Shanghai,1905)[1]
平息抵制运动对于清政府的生存和信誉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和平地、合法地平息抵制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正是在这方面,上海商人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他们为政府扼制这一运动提供了基础。首先,由于已经订购的美国货现在是中国商人的财产,因此它们就可以不再被称作“美国”货;其次,就像国家没有权利强迫它的人民购买某个特定国家的商品一样,任何人也不能强迫人民抵制某些商品。(www.xing528.com)
8月末,正当运动积极分子计划把抵制运动向北方扩展时,十多家经营外国商品的上海商号致电唯一公开反对抵制运动的高级官员袁世凯、外务部和商部(引自张存武1966:153—154)。商部邀请了几名重要的绅商——张謇、汤寿潜、汪康年、孙荔轩和周舜卿商议对策,结果发布了一份声明:“华商向外洋厂家订货,定后即无更改,实与华货无异。现闻沪上未售及已定续到之货六七千万,若概不购用,必致工约未及挽回,而华商先受其累。因令联合商会、商学会及各学堂会商,凡华商前定之美货,无论现存未售,或装运在途,或已定未装,即须公认,由商会发贴印花,照常行销,一面转电各埠,一律办理。”(《时报》1905年9月7日)
把印花贴到要清仓销售的商品上以尽快出清,是当时的普遍做法[2],但是这种做法严重威胁到抵制的有效实施。一些商人把印花贴到通常摆放美国货的货架上,而不是贴到商品本身上,以便使新订购的美国货能够被当作运动开始前库存的商品销售出去。
抵制者们对商部的声明表示反抗,坚定不移地捍卫人民不买美国商品——无论商品的拥有者是谁——的权利。清朝官员的回应是,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禁止美国商品的销售和使用(我们应当注意,在这里,官员们首次使用“贸易自由”的概念以避开美国施加的制止抵制运动的压力)。8月中旬,作为对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镇压抵制运动要求的回应,两广总督岑春煊一方面宣称“商贾贸易与民间购货,人人皆有自由之权”,另一方面又不太情愿地补充说,“即以自由而论,尔商民等亦不得强迫他人必不购某国之货,必不与某国人交易。”(《华字日报》1905年8月17日)同情抵制的香港报纸《华字日报》认为“此乃大公至正之理”,并宣称,“环球各国无不相同,凡为公理之所不许者,即为法权所应干涉”(同上)。
不过,这样的评论具有两面性。商人可以利用它来要求他们销售任何商品的自由,清政府也支持商人这样的立场。8月底,岑春煊向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重申,商人买不买美国货必须由他们自己自由决定。但是这一次,他同意“将拒约会先行停罢,使商民照常自由贸易”(《华字日报》1905年8月31日)。8月31日,清廷发布谕旨:“中美两国睦谊素敦,从无彼此牴牾之事。所有从前工约,业经美国政府允为和平商议,自应静候外务部切实商改,持平办理,不应以禁用美货,辙思抵制,既属有碍邦交,且于华民商务亦大有损失。……著再责成该督抚等,认真劝谕,随时稽查,总期安居乐业,毋负朝廷谆谆告诫之意。”(引自张存武1966:203)虽然这一谕旨并没有能够立即阻止所有的抵制活动(同上书:206—207),但是它明确宣布阻碍美国商品贸易的行为是非法的。对于抵制积极分子来说,这个问题现在就变成了在官方容忍度越来越小同时又失去了有影响的商人支持的情况下,如何维持抵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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