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精神,现就我镇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所录用职工(含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等),均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
二、凡在我镇范围内的“三资”企业、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新招工人必须在十天内与工人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凭劳动合同书办理招用工手续,并由劳动管理所实行全面签证。已录用工人而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必在所定期限内补办手续,否则,视作违反《劳动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劳动合同所订条款、劳动期限以及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等,一律依照《劳动法》和中府〔1994〕133号文《关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镇统一实行务工证、暂住证、生育证“三证”服务和管理。镇政府授权镇“三证”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五、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如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及提起诉讼。
六、企业应结合劳动合同制的实行,切实抓好工资和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把员工的工资收入同其本人的劳动技能、劳动态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及贡献大小联系起来,拉开分配差距,易岗易薪。同时,各企业应按省、市规定,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尤其对管理骨干务必予以优先保障。
以上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转批关于调整镇村联合办合作医疗的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横栏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镇村联合办合作医疗的意见》业经镇政府同意,现转批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横栏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三月一日
关于调整镇村联办合作医疗的意见
镇政府:
为进一步健全我镇镇村联办合作医疗制度,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现就调整镇村联办合作医疗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横栏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成员
成员:党政办、农办、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医院、爱卫办、宣传办等部门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办,联系电话:7619887。
各村相应成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设专管员一人,负责合作医疗的联络工作。
二、合作医疗资金由四部分组成
以个人为主,每人每年交费23元;村委会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元;镇政府补助10元/人/年;市政府补助10元/人/年。经费统一交到镇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年的1一2月为收款时间,各村必须按时交齐款项到镇合作医疗办公室。
三、资金设立专帐,由镇村联合管理
合作医疗办公室的两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及办公费由镇政府负责。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报销程序和时间
先由村审核,再由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审批报销。各村每月固定一天为报销时间,具体由合作医疗办公室安排。
五、参加合作医疗对象、报销条件
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范围是全镇各村农业户口所有人员。凡参加合作医疗者(入册登记)生病住院的,除以下五种类型外,均可按规定报销。
(一)私人医院住院、私人医生处方和自行购买属于自费的任何药品。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致伤和性病患者等住院治病的。
(三)因搞封建迷信而致病或加重病情的。
(四)因车祸致伤或工伤事故的。
六、报销项目
医院正式住院发票总单所列的以下22个项目方可报销,这22个项目分别是:药费、注射费、X光费、静脉和肝胆造影、肾造影、腰椎造影、心脑血管造影、介入治疗、检验费、手术费、麻醉费、心电图、B超、纤维胃镜、肿瘤电疗、碎石费、输氧费、理疗费、符合计划生育的孕妇报销住院分娩费、输血费、住院床位每天报销10元。
单一药费的住院发票,其药品属国家公费医疗规定的自费药品,不予报销。不予报销的费用还有:陪人费、水电费、材料费、用具损坏费、车船费、护送费、观察治疗费、治疗费、放射各种CT、ECT、核磁共振等。
七、报销标准
住院病人一律凭正式住院发票报销,在本镇医院住院报销50%;在外地医院住院报销30%。同时,每人每次最高限额3000元(即每张住院总单最多可报销3000元),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8000元。
八、执行时间:由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村村委会执行。
横栏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横栏镇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横栏镇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横栏镇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镇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横栏镇委办公室
2004年11月30日
横栏镇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分配制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经济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稳定农村大局,促进我镇经济发展,稳步推进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根据市委《关于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中委〔2002〕5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横栏镇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改革我镇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增创农村经济发展优势,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实现全镇农村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依法改革的原则。农村股份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深层次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加快我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利益关系较复杂,必须在镇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2.统一股份制组建单位原则:全镇农村股份合作制统一推行经济社(即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组建。新组建的股份合作社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坚持统一股东资格界定时间的原则。全镇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界定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24时。
4.坚持股权固化的原则。在对村民的股权界定后,全面实性股权固化,执行“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即个人股的股份不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化。实行股份制后,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股东的权益不能往前追溯。
5.制定章程,按章办事的原则。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制定章程,章程经股东或股东代表讨论通过后,就要严格执行,按章办事,规范管理。镇制定全镇统一的《横栏镇农村股份合作制章程指导蓝本》,以指导规范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制定。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要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的条款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
二、农村股份合作改革的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一)时间安排。全镇农村股份制改革工作由2004年10月22日正式全面启动,要求在2005年3月前全面完成。
(二)组织领导。农村股份制改革工作要按照镇党委和政府的部署进行,镇农村股份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该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各村组开展工作。各村组必须按照镇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三)落实关键环节工作。各村组必须在全镇股权界定日前完成村民通过股份制章程工作,这是股份制实施的关键环节工作,务必狠抓落实,坚决完成。
(四)全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集中思想,集中精力、人力,落实各阶段各环节工作,把握好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做好细致的群众工作,保证整个改革工作稳定有序开展。
三、农村股份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股东资格界定。
1.凡是在股权界定截止时间前已入经济社农业户口的村民即可享有股权,具备股东资格。
2.股东资格应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原参加集体分配的村民为基础进行界定;原户籍属本地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等应具有股东资格。
3.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持有土地承包权的,可作为此次改革中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
4.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等股东资格界定及股权配置,要遵照法律原则和有关政策办理。
5.股东资格认定后,必须张榜公布,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复议确定。
(二)股权配置及管理。
1.设立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由各村股份经济社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确定,集体股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集体股用于集体福利开支和其他集体开支,个人股的分红用于直接分配给股东个人。
股份合作组织可根据需要增设募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的问题或募集发展资金。募集股以现金购买。
2.个人股实行股权固化。股权固化后,新生和新迁入的人不再配置个人股份。今后新生和新迁入的人口,可通过股权继承、受赠或按市场原则以募集股的方式购买成为新股东。
3.个人股可以在本股份合作组织内继承、赠与。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个人股赠与时,必须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后方可生效。
4.个人股不能转让、转卖。
5.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对股东发给股权证,作为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证书,股权证书必须由董事长签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盖章。股权证书按一人一证制发。
(三)清产核资。
1.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在镇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2.清产核资范围。本经济组织的各种生产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正在使用未被征用的土地。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由集体统一登记管理,不计入资产。
3.清产核资计价标准。使用时间未满一年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其原值计价;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按其净值计价。土地统一作价,以3万元/亩的价格计价。
4.公布结果。清产核资结果要在村民大会上向村民公布,并在村务公布栏上予以公示。
(四)关于股份分红。
1.各股份合作社的股份分红按照效益决定分配、可持续发展原则,实行盈利共享,风险共担。股份合作社当年的税后收益应先弥补上年亏损,减除经济组织的管理开支,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按集体股与个人股比例进行分红。
2.股份分红由董事会提出方案,召开股份合作社的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村委会审核后方可实施。
3.股份合作社可以适当把股份分红与本社的社会管理事务挂钩,促进股东履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社会义务,创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和谐发展的环境。
(五)关于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架构。
1.股份制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山市横栏镇××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按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务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接受股东代表大会监督。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
3.鉴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程序及任期与村民代表选举相同,董事长应由村民小组长兼任。
(六)关于章程的修改。
l.通过后的股份制章程应严格执行,如执行中有需要修改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出席,一半以上出席股东代表讨论通过后才能生效。
2.股份合作制章程不得以乡规民约为理由而与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
3.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股份合作社章程的条款,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中山市横栏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特困群体就业,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根据就业难问题,《中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就家庭。
第三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中有成员达到法定具有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镇城镇户籍家庭:
(一)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虽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农村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中有成员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有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愿望但无一人在非农产业就业的我镇农村户籍家庭。(www.xing528.com)
第四条 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办法。
第五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程序:
(一)由家庭成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其中一员,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第六条 办理城镇零就业家庭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失业的有效证明,其中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当年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七条 农村零就业家庭登记的具体程序:
(一)由家庭成员中持有《中山市城乡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所)填报《零就止家庭申请登记表》;
(二)劳幼和社会保障所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第八条 办理农村零就业家庭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中山市城乡就业优惠证》。
第九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是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就业援助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十条 零就业家庭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提供“一帮一”跟踪服务,及时登记其享受援助政策及就业情况。
第十一条 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注销其《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一)家庭中有成员经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意招而造成不就业的;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已有一人以上(含一人)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
(三)农村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连续2个月无法与零就业家庭成员取得联络的。
第十二条 对与零就业家庭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成员或2002-2005年度毕业的新成长劳动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村(居)委会,可采取劳务派遣组织形式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组织起来,派遣到各类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负责代缴社会保险和代发工资福利。采取这一方式,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拨付到组织劳务派遣的机构。
第十四条 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设置的后勤、保安、卫生清洁、绿化等岗位必须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第十五条 零就业家庭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除反担保要求。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服务性收费应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零就业家庭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成员(个人不愿意应聘的除外),可享受不限次数的全免费职业指导;享受一次全免费的定向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十七条 对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并成功推荐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按现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的申领和核拨程序按现行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不挑拣岗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要在劳动力市场和服务大厅设立零就业家庭专门服务窗口,为其成员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从组织创业培训、落实小额贷款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条 从2005年起,将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情况作为形实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指标,纳入镇、村(居)两级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镇促进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市下达的任务逐级下达到促进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村(居)委会。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月、季度统计调查和情况通报制度。月度通报由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村(居)委会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本村“零就业家庭”情况汇总报送至劳动保障所。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村(居)汇报的情况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第二十二条 零就业家庭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成员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扶持金补助等资金,从市促进城乡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他从镇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对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所需的工作经费,要给予保障,结合当地财力制定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补贴项目和标准,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第二十三条 “零就业家庭”采取自愿登记与普查登记相结合的形式。镇劳动保障所要及时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发证工作,并为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办理《关爱就业联系卡》,指定专人帮扶其家庭成员培训、就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横栏镇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筑我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农村社会安定,根据《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作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计划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18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具有本镇户籍的农民。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以上的未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具有本镇户籍的农民。
农民中应征服兵役和在校学生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五保户”“低保户”人员暂缓参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四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缴费标准充分考虑我镇农民的承受能力,享受的待遇与全镇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二)坚持村、组、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体现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三)“城乡衔接、逐步一体”的原则。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并轨,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以村民小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但同一被保险人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和农村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则上不得退保。
第六条 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在册应参保人员(包括已达退养年龄应被农村养老保险统筹接收的人员),必须全员参保。
第七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免缴。
第二章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政府财政拨款;
(五)其他收入。
第十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两个参保缴费标准,市办法实施第一年的月缴费基数分别为500元和300元,缴费比例为16%。我镇按照月缴费基数300元为参保缴费标准。缴费比例为16%,其中:单位(村委会与村民小组)负担8%即24元,被保险人负担8%即24元。
第一款 缴费基数可根据上年度农村农民收入的增长水平进行调整。
第二款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可以适当提高负担比例、降低被保险人负担比例,具体比例由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决定、并向村民公布。
第三款 对于参保单位用分期付款和被保险人农保贷款缴费方式的银行利息由镇政府提供全贴息补息。
第十一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应按月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个人账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二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为被保险人员建立终生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卡,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三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被保险人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镇区财政注入的个人账户补贴);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滚存利息。
第十四条 已达退养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或以上)由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接收的退养人员及到退养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保险人(含在册已在企业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一次性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缴费的标准为:按缴费基数16%的标准,其中参保单位村委会与村民小组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一次性补交15年或不足年限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 应征服兵役或在校学生毕业后重新回到农村定居的没有固定职业的被保险人员,其参军或在学期间(18周岁以上的时间)的年限可一次性办理补缴农村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进入城镇就业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第十七条 为保证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镇财政作如下补贴安排:
镇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核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中2.5元注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2.5元划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第三章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经市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月缴费基数为30元,按月领取养老金156元,直到死亡: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一次性缴纳了15年农村养老保险费的;
(二)依照本办法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参保期间出境定居,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在达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调节金,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的,可采取延伸缴费的办法,延期缴费满15年后次月开始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
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镇财政专户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挪用、截留或侵占。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息计算,利息全部转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市内迁移户口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户口迁移市外的,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保险人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换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二条 既参加过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相互折算缴费年限。如折算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满15年并符合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折算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划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累计计算,按农村养老保险标准享受有关养老待遇。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山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组织。依法监督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镇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建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的发放情况,提供个人账户有关信息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参保单位必须定期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参保人有权监督其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拒不为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当事人可向镇政府投诉,经审查认定应办理参保的,参保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挪用、侵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挪用资金,追缴非法所得;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收代缴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应缴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保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提请镇人民政府复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未按本办法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仍按原来实行的保障办法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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