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
1974年,横栏公社制定实施《关于实行晚婚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十项规定》,执行广东省关于“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为宜”的意见,提倡每对夫妇一生生育两个小孩(每个相隔四年左右),对生育三胎及以上者,必须一方施行结扎手术。1980年,公社制定《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实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坚决不准生育第三胎。1982年,要求育龄夫妇做到一孩上环,对于在1981年10月10日以后强行生育第三胎和不符合间隔强行生育第二胎的对象,其中一方一律要实行结扎。1988年,贯彻市政府“关于把计划生育合同纳入法制对象,实行由公证处公证的通知”的精神,规定已生育一胎的育龄夫妇,必须按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1998年10月起,按照新修订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以下6种特殊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在第一个孩子满4周岁时安排生育第二胎:(一)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条例并规定,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施行结扎。绝育手术后,因未成年子女死亡,经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二、奖罚
奖 励 1973年1月,公社革委员会制定《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休假等规定》,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施行手术的手术费和住院费及手术后的药费、复查费分别在医疗项目报销。集体企业、农村大队、居民等手术者的手术费(包括挂号费)全部减免,由国家负责。外出上环、结扎手术者车费在原所在单位报销。手术外出或住院期间按出差进行补助。女结扎由所在单位补助5元,公社补助鸡指标一只,猪肉指标1元五角,黑豆指标两斤,片糖指标一斤。男结扎由所在单位补助3元,公社补助猪肉1元五角。人工流产由所在单位补助2元。国家工作人员由公社补助鸡指标一只。关于手术后休假规定是:放节育环休假3天,一周内免重体力劳动;男结扎休假7天,女结扎休假25天,排轻工三个月;人工流产休假12天,人工流产加放环休假15天,中期引产休假30天,人工流产加输卵管结扎休假30天;产后结扎,除产假外加休5天。(www.xing528.com)
1980年10月,公社又制定关于计划生育的六条规定,对已生育第一胎的育龄夫妇,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除按省《条例》规定奖励外,公社给予奖励现金50元,其所在单位可另外给予适当奖励。同时,自留地、口粮,一切农副产品的实物或指标分配,集体均给予其独生小孩两份(至16岁),此外,建屋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当年,有7对生一孩的育龄夫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鼓励育龄夫妇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公社给予如下现金补助:男结扎10元,女结扎20元,引产20元,人流10元。其所在单位可另行给予适当补助。
1996年,镇政府协调各部门对计划生育户落实五个优先:(一)优先落实致富项目;(二)优先优惠贷款;(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土地、鱼塘和安排工作;(四)优先供应化肥、良种;(五)优先提供技术信息和培训服务。对符合男到女家落户条件的和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1999年,给独生子女户投保1500元,纯二女结扎户1200元养老保险金。2000年、2002年分别为173对、435对独生子女户和148对、204对二女结扎户购买养老保险。
处 罚 1974年,对不符合晚婚年龄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者,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若自行落户者其所到生产队不予排工,不予口粮分配;公社企事业单位职工如不实行晚婚的,则劝其辞工。对出生第三胎或以上者,生产队不分给自留地,不给予集体农副产品分配,不得参加合作医疗,不给予托儿所入托补助工分,其口粮按议价供应。国家干部、职工、公办、民办教师,公社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凡生育第三胎起,其孕期检查、接生和住院费用一律由自己负责,同时停发产假工资,其新生小孩不得参加家属小孩统筹医疗,口粮按议价供应。凡在1980年1月1日起生第三胎及以上者,征收超计划生育费,按8年征收,干部职工分别征收男女双方每月工资的20%,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农村干部社员分别征收男女双方劳动工分20%(按基本核算单位当年劳动力全年平均工分),由所在单位在分配时从本人劳动工分中扣除。1996年,把计划生育纳入农村股份制分配条件之一,凡违例超生人口、非合法婚姻出生人口、违法收养人口的,不得享受本管理区股份分配权。
2000年6月,镇政府制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补充规定: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在小孩出生42天内,就应当首选上环措施,并每季度接受查环查孕一次。已生育两个小孩的夫妇,在小孩出生3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结扎措施。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夫妇领养小孩后,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必须及早采取补救措施。计划外怀孕二孩及以上的妇女,除要采取补救措施外,还要强行落实结扎措施。非婚生育一个男孩的,不再安排生育并强行落实结扎措施。对农村人口计划外生育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农村人口超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本镇上年人均收入的30%以上50%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七年内不能享受集体福利(包括土地返还款、股份合作分红、宅基地及一切利润返还等款项);(二)违反《省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够间隔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本镇上年平均收入的30%以上50%以下一次性征收一至三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并到够间隔而且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后才能享受集体分配及福利待遇;(三)非婚生育的,征收二至五年的计划外生育费。重婚生育,姘居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夫妻双方及私婚生育的子女到补办结婚证书一年后才能享受集体分配及其他福利待遇;(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他人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夫妻双方七年内不得享受一切集体福利待遇。重申明确规定,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当地公安、工商、劳动的部门对当事人及亲属依法采取暂扣营业执照、暂住证、车辆驾驶执照、就业证及停水、停电等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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