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合同规定的违反,都将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建筑师的行为背离合同所产生的责任都是违约责任。
在探讨建筑师的违约责任之前,首先要明确建筑师的履约行为与违约行为。履约是一种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方式的角度,可以将建筑师的履约行为分为“作为”的法律行为和“不作为”的法律行为。所谓“作为”行为,是指建筑师的主动、积极行动,如建筑师向业主或其施工方提出的设计方案,会同各方面专家预先进行建筑策划,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所谓“不作为”行为,是指建筑师的消极行为,如建筑师的失职、玩忽职守等。
针对设计行为的特点,建筑师履约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
①建筑师应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规章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配件,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建筑师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货商。
③建筑师应当按合同的规定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④建筑师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调整补充。建筑师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确保项目按时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建筑师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⑤建筑师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https://www.xing528.com)
建筑师应注意履行的主要工作见表5-2。
表5-2 建筑师应注意履行的主要工作

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违约形态主要分为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和不当履行。对建筑师来说,应该在设计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谨慎、勤勉地工作,为业主提供设计及管理服务。若建筑师的行为违反了设计服务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
通过上述设计履约的行为方式来分析,具体到建筑师在从事设计活动的过程中,可能的违约行为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是越权。设计合同有委托性质。建筑师应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为业主提供服务,如果建筑师违反这一点,就可能发生越权的错误行为,例如建筑师超出委托人要求范围进行设计。
二是失职。是指建筑师在设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不按照上述履约方式来履行设计职责。例如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
三是未尽职。建筑师的设计工作成效和其主观能动性是有密切关系的,其好坏的判断也有很大的伸缩性,对于上述的建议、指令、检查、监督、确认及协商等履约行为,同样的建筑师、同样的工作内容,但最终的效果可能完全不同。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尽职尽责,谨慎、忠诚地完成设计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对建筑师的基本要求。如建筑师因未尽到必要的说明义务,造成设计未完全达到委托人满意的程度,即为未尽职。建筑师未尽职虽然并不一定导致委托人的损失,但这种未尽职行为也是一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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