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责任
①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②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设计费。
③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赶工费。
④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⑤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⑥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⑦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⑧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承包人责任
①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资料及文件,并对其负责。
②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的,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承包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www.xing528.com)
③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④外国承包人的特别义务。
a.与中国企业合作。国外机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具备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
b.接受政府特别监督。国外机构承接工程设计业务相关的工程设计合同、合作设计协议和能证明其具备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能力的有效证明材料应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违约责任
①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合同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缓建,发包人均须按前款规定支付设计费。
③承包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④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⑤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⑥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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