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制是指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具体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进行控制的监督管理。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见表4-1。
图4-6 工程建设中的项目总经理管理框架示意
表4-1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www.xing528.com)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认为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近年来工程建设监理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调整,2018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删除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监理要求,不少地方也出台了不再强制监理,部分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管,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的政策。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也较为符合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形成,需要不断转变政府职能,用市场的手段来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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