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体制均有所差异,因此各自形成的注册建筑师制度下的执业资格和注册管理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但总体而言,目前在执业资格标准方面国外许多国家在国际建筑师协会的带动下已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并大致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共同特点。
①强化专业学历教育的重要地位,明确以教育标准作为申请执业资格的先决条件,形成对建筑学专业院校的评估制度,帮助完善专业院校的教育改革,借此作为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关键环节。
②规范执业资格的获得途径,一般以考试的方式进行评定,如美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日本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和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三部分职业教育考核等,申请在注册机构进行注册还要满足注册机构的补充测试等其他要求。
③重视实践培训的基本要求,从符合教育标准的学校毕业到参加资格考试,都要先经过一定时间的与专业相关的职业实践训练,美国规定至少3年的实践训练期,英国规定至少2年的实践训练期,并需要完成训练记录册等。(www.xing528.com)
④加强注册管理的有序执行,由指定注册机构实施注册管理,受理注册申请并定期收取注册费,以注册簿方式登记并公布在册建筑师,配合办理延续或变更注册,制定连续性的继续教育要求,落实查处违反职业道德的违纪行为,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注销注册。
⑤通过法律手段对注册人员的执业进行保护,强制要求业主和设计企业完备设计保险和工程担保,促使设计企业的信用与担保和保险费的高低形成直接关系,将企业责任作为工程基础,由企业承担包括赔偿等最基本的民事责任。
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建筑市场准入及市场管理上的作用,许多包括教育评定、技术资格认定、设计质量纠纷裁定等技术及管理性工作,都授权给相关行业组织负责,让行业组织充分发育并在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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