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的改革,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自治区、地、市、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各地可以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职能增加情况和实际任务需要,采取适当调整或增加事业编制等办法,充实和加强力量,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各级军转安置部门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核拨和调整等工作;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指导和协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与保管,协助办理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因私申请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指导社区、街道、乡(镇)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自治区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负责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参照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办法,由自治区军转安置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2.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3.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4.按以上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四)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贴、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五)地市县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退役金标准,结合部队开具的《人员供给介绍信》和档案记载的相关情况,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进行核算,每月20日前将下个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有人数和退役金数额及代扣款项等数据报自治区军转部门。
(六)自治区军转部门审核汇总后在每月25日前送自治区财政部门复核。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发放退役金汇总表送交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再将退役金分解划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退役金账户。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发给差额补贴。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为工作人员的,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各地市县军转部门应及时上报上述情况,办理有关人员退役金的停发手续。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和住房补贴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按《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执行。
(二)军队转业部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安置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并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障
(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关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www.xing528.com)
(二)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医疗保险制度、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期间,享受安置地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医疗待遇。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七、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
(二)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三)自治区和各地市军转办负责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主要职能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各类院校研究生、本、专科专业,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共同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的社区、街道、乡(镇)负责。
(二)社区、街道、乡(镇)要组织辖区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协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掌握其工作变动情况;要关心他们的生活,了解其健康状况;要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生育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中共党员,必须编入到所在的社区、街道、乡(镇)党的一个支部中,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自治区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支付。
(二)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发给,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十二、经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下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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