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欢迎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来广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43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区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创造一个有利于吸引尚在国外的留学人才、智力,有利于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的聪明才智的环境,拓宽留学人员来桂创业的范围和渠道,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广西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是留学回国人员综合服务和管理结构,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我区公费或自费出国留学、进修或开展科研活动等连续半年以上的回国人员和区外拟来桂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纳入该工作站的综合服务对象和管理范围。
第二条 已经出国或将要出国的自费留学人员,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可将人事关系储存在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三条 已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需工作站帮助推荐安排工作的,应办理进站手续。
(一)进站的条件:1.尚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2.经原单位同意,需进行工作调整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进站程序及管理:
1.凡要求进入工作站的留学人员,可直接向本站提出申请或由人事部流动调配司、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推荐,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进站登记表》,经工作站审核批准。
2.经批准进站的留学回国人员,聘用到有关单位工作时,需签定工作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应遵守事项,工作站负责协议书的签证,并管理其人事档案、关系等。
3.经批准进站的留学回国人员,需进入正式工作单位,原在职的由工作站协助办理调动手续;非在职的办理录用手续后,由工作站协调呈办到用人单位工作。
4.留学回国人员在聘用期内要转为长期工作或调整单位,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由工作站承办有关手续。
5.留学回国人员在工作站期间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由工作站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定期考核,写出评定材料并载入其业务考绩档案。
6.凡是获准进站的回国人员,每年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进站后待遇:(www.xing528.com)
(一)留学回国人员在工作站期间计算工龄。
(二)留学回国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聘为副教授或相应的职称;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聘为讲师或相应职称。对有特殊成果的可破格评定相应职称。其他出国进修人员在进修研究期间获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和办法评定职称。
(三)留学回国人员可在全区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自主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不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实行双向选择。需再次出国的,工作站将提供有关方便。
(四)留学回国人员进站后并安排正式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优先安排住房。
(五)留学回国人员要求解决两地分居的,不受指标限制。其家属和子女可以随迁,免交城市配套费,属农村户口的,可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也可不转户口关系,其子女的升学、就业等与本地区科技人员的家属子女同等待遇。
(六)凡在国外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和在国外进修期间获得重大科研成果的留学回国人员,到我区从事科研工作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三至五万元科研启动费。
(七)凡在国外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安排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每月基本工资可上调15.00元。
(八)对从区外到我区工作并决定定居的留学回国人员,由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一次性发给安家费人民币五千至二万元。
(九)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区境内兴办企业,可以领办、自办、承包科研机构或各类企业,可以用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向我区境内各类企业投资入股,按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如留学回国人员用个人名义以外汇形式投资入股的,可享受外商投资待遇。
(十)留学回国人员为我区引进技术、资金、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政府和引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如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重奖。
第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出站程序:
凡已登记进站的留学回国人员,如已正式调入工作单位作自动出站处理;离开广西境内的可申请出站,由工作站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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