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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国(境)培训团组,要首先使用已评估合格的承办机构。未经认可,不宜同国(境)外承办机构签署协议或合同。团组出发前,由广西外国专家局负责将培训团的简况及在外时间通知我驻外有关使领馆和国家外国专家局驻外机构,以便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三条 广西外国专家局应会同有关外事部门和安全、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的单位

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和《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外专发〔1993〕161号)文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包括技术、管理)和公务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

第二条 广西外国专家局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的部门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我区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获国家外专局部分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认真审批把关,提出意见,并办理各项报核手续。

(三)对经区人民政府审批立项的当年度和结转上年度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由广西外国专家局认真审核把关,对合格项目出具三联单审核批复件(一份交由申报单位办理出国手续用;一份由广西外专局存档;一份呈送国家外专局备案),申报单位持此批复件按程序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四)认真审核办理随设备、技术引进合同或协议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备案手续。凡未经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外事部门不予办理护照

第三条 加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管理,跟踪推广培训成果,认真做好培训项目总结和年度总结。出国(境)培训团组或个人,应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方能取得结业证书,培训结束回国一个月内写出总结一式10份报广西外国专家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区政府、国家外专局和有关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正处级)的考试成绩和结业证书复印件交广西外专局转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国家外专局备案。

第四条 加大决策层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力度。副厅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团组,原则上由区党委组织部审定、推荐人选。有关培训项目材料由广西外国专家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需国家外专局资助的项目,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属自治区内自筹经费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第五条 对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要按照国引办发〔1993〕13号文进行评估。出国(境)培训团组,要首先使用已评估合格的承办机构。由各单位自己开辟的渠道,必须在申报项目时提供详细可靠的《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调查表》经广西外国专家局报国家外专局认可后,方能执行培训项目。未经认可,不宜同国(境)外承办机构签署协议或合同。

第六条 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派遣和接受双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费用预算支出情况。团组回国后,如实向广西外国专家局及本组团单位部门交一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凡违反或超出标准的开支一律不允许核销,并追究团长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要在出国前进行至少三天的预培训,要明确出国培训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要求达至的目的,并要求进行必要的外事纪律、安全教育和所到国家风土人情介绍等。团组出发前,由广西外国专家局负责将培训团的简况及在外时间通知我驻外有关使领馆和国家外国专家局驻外机构,以便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广西外国专家局的工作,共同努力,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公费旅游,名为培训实为走马观光或化整为零报批,专业不对口,专业不一致的凑团出国现象。真正把出国(境)培训工作做出成效。

第九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按经费来源不同分四大类:第一类为国家计划内项目,指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部分经费资助的项目,需填写《管理人员出国培训项目申请表》或《工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培训申请表》;第二类为审核项目,指由派出单位自筹经费的项目,需填写《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第三类为备案项目,指随引进设备、技术合同开展的出国(境)培训项目,需到广西外国专家局办理备案手续;第四类为非教育系统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凡申请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项目的人员在具备国家所规定的选拔条件和取得外语水平资格之后,于每年3月份到广西外国专家局申请报名、领取国家公派留学的各项表格,并于4月底前将表格报送广西外国专 家局。

第十条 所有中、长、短期培训项目(指第九条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项目),须于头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汇总报送广西外专局,由广西外专局审核后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十一条 凡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申请项目单位应及时与国外合格的承办机构联系,商定培训计划、具体日程和有关事宜,制定国内预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执行的,可列为结转项目推迟到下一年6月底前执行。

第十二条

(一)凡出国(境)团组人员确定后,申请国家经费资助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由广西外专局审核后分别报送国家外专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出国手续。(www.xing528.com)

1.以申报单位名义报送出国(境)培训项目公函(见附件);

2.国(境)外承办机构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件;

3.国(境)外培训日程安排及中文翻译件;

4.团组经费预算,国(境)外承办机构资助或收费情况;

5.国内预培训计划;

6.提供团组翻译员的有关外语证明;

7.属国家资助的计划内项目人员需填报“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批表”;

8.出国学习、进修、培训三个月以上的人员,还需要提交BFT等国家级考试合格证明,以及单位财务部门同意承担出国费用的证明和体检表:

(二)凡属派出单位自筹经费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审核项目应在团组人员名单确定后,报送上述1至6项的内容材料:

(三)凡属备案项目,在报送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护照之前,需到广西外国专家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并需报送以下材料:

1.与外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2.外方邀请函(复印件);

3.出国培训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广西外国专家局应会同有关外事部门和安全、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不同情况,由广西外国专家局提出意见,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做出如下处理: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该单位组织出国(境)外培训工作的资格,追究有关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回全部经费。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关于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条款,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均予废止。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西外国专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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