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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外国专家工作暂行办法及通志:1991—2005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四条 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的保护。

广西外国专家工作暂行办法及通志:1991—200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积极引进国外智力”,规范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1.根据我区经济建设需要,使用国家和地方引智专项经费或国有企业自筹经费聘请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咨询专家(国外技术、管理人才类专家);2.应聘来我区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工作的外国专家(外国文教、技术、管理人才类专家);3.随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聘来我区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经济专家);4.应聘在我区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管理人员(合资、独资企业类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或我区批准来桂从事短期或长期(3个月以上)工作的外国专家。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归口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办事机构,广西外国专家局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外事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区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地市人事部门(引智办)和区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外国专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广西外国专家局及各级人事部门(引智办)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开辟引进外国专家的渠道,建立和发展与国(境)外专家机构和华侨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关系。

3.编制、审定、呈报全区引进外国专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聘请国外专家工作。

4.研究制定全区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5.指导、协调各地市、各部门引进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6.负责引进外国专家专项经费的编报、下发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建立引进外国专家工作成果的推广体系,制定成果的鉴定、评估、推广、奖励制度。

8.负责组织、评选、推荐、表彰、奖励来桂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在引进与管理外国专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

9.负责承办外籍专家来广西工作、定居的有关手续和协调落实其工作安置。

10.承办以各种渠道和各种方式来桂工作外国专家的备案手续。以及协助区外办办理发放《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专家证明书》的手续。

11.协同公安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第六条 凡需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聘用外国专家的项目(国外技术、管理人才类专家),属区直单位的,由区直各部门提出,报广西外国专家局立项;属地市的,由地市人事部门(引智办)组织,报广西外国专家局立项,由广西外国专家审核汇总后分别报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七条 凡需聘用外国文教类专家的项目,由区教育厅汇总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时抄送广西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八条 凡随引进技术和设备应聘来桂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外商投资(合资、独资)企业外国专家,由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市人事部门(引智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于每年5月底、11月底以前分两次汇总上报广西外国专家局;区直各部门聘请外国专家直接到广西外国专家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程序,申请项目计划分为两类:

1.申请项目,指已经落实专家人选的项目,需填写《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

2.预备项目,指尚未落实专家人选的项目,需填写《专家需求表》和《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

第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用人单位应及时与专家联系,商定来桂任务和来桂时间,制定好外国专家工作计划,获资助的,按专家来桂时间下达资助经费。各用人单位应努力创造条件,按期执行,并做好保密工作和专家的安全工作。

列入执行项目后,专家因故未能按时来桂工作,需推迟到下一年度执行的项目,可列为结转 项目。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每次来桂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效果进行检查评定,撰写专家工作总结,并填写“引进国外人才情况报表”和“经费结算报告”上报广西外国专家局。

第十二条 凡需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项目,于上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由用人单位申请、报送各地市人事局(引智办)汇总后报广西外国专家局;区直各部门直接报广西外国专家局。

第十三条 引进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申请程序,按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申请程序办理。(www.xing528.com)

第十四条 引进外国经济专家项目申请程序分别按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和自治区科技厅规定的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聘用外国专家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或合同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资,对无偿帮助工作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发给零 用费。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购买外汇。

第十七条 来桂工作获得工资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外国专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派出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缴纳所得税。

第十八条 外国专家可凭《外国专家证明书》、《外国专家证》享受自用物品进出境、购物、换汇、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对在我区工作期间取得重大成果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外国专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外国专家在我区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和我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奖励:

1.由聘用单位颁发奖状和奖金;

2.由地市政府、行署授予荣誉称号;

3.由自治区人民授予“金绣球友谊奖”;

4.报请国家授予“友谊奖”。

第二十二条 凡在广西外国专家局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的外国专家,可参加国家“友谊奖”的评选活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金绣球友谊奖”的评选活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广西外专局举办外国专家庆典和联谊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凡在桂工作的外国专家,凭《外国专家在广西工作备案登记表》到区外事办公室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专家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 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国家资助外国专家的范围。仅限于来桂专家国际旅费和工薪;对于不支付专家工薪的项目,可支付专家在桂食、宿和生活零用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及交通等一切费用,应由聘用单位负担,不得在资助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专家往返国际机票按规定由广西外专局、聘用单位购票或外国专家自己购票(垫资),要求选择最便捷的路线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费用,采取执行一项决算一项。每年一月底前,汇总编报上一年的“年度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决算表”。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或挤占专项资助费用的,不准报销,停止拨款,抽回已拨款项,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应根据要求,对引进国外专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 引进国外智力基金管理,按“引进国外智力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的规章,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财务决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在桂工作的台湾香港、澳门专业人才,具备聘用条件的人员,另行颁发港、澳、台专家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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