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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县属单位考核初、中级工技术等级的工人技术考核站。举办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班审批表》,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自治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考核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合理确定工资报酬,调动工人工作和学习业务技术的积极性,根据人事部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 〔1994〕5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考核范围

(一)我区和中央驻桂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列入本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技术工人岗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规定的工种划分。

二、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地、市、县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所辖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该项工作的具体职责是: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考核组织机构;审批考核申报手续;审定技术业务考核试题;审核考核结果;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按相应技术等级兑现工资,检查工人技术考核工作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做好工人技术考核的总结及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工人技术培训工作。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可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商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单位,建立工人技术考核站,委托其负责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有关工种(专业)具体技术考评工作。

(四)工人技术考核站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成员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经所属的政府人事部门审查批准,明确考核的工种(专业),等级和地域范围,并发给《工人技术考核许可证》。

县政府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县属单位考核初、中级工技术等级的工人技术考核站。

地、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地、市属单位考核初、中级工和本地、市高级工技术等级的工人技术考核站。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查批准自治区直属单位考核初、中、高级工技术等级的工人技术考核站。

(五)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一般由本地工人技术考核站具体组织进行。本县乃至本地、市工人技术考核站没有所考核的工种(专业)、等级的,可跨地区或到自治区属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站进行 考核。

(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结合技术等级考核,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工人进行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原则上采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和教材。

(七)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应具有与培训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师资。举办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班审批表》,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三、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 进行。

(二)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三)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四)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自治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四、考核成绩的评定

(一)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二)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六十分以上为合格。

(三)技术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1945年以前出生,笔试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试的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可以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作业项目采取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由各地各工种(专业)工人考核站组织进行。

(四)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试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试题由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试题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工人技术考核站必须从以上规定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试题库提取试题。不按上述规定自行编制的试题一律无效。

(五)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五、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二)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www.xing528.com)

(三) 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四)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工人,首先应参加初级工的考核,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五)凡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参加升级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高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七)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人,经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中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

1.在地、市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地、市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八)申报程序。工人申报技术等级考核,须填写由自治区人事厅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表》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核准并填写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作为报考凭证。经工人技术考核站考核合格,此表作为领取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依据,并存入本人档案

六、证书的核发

(一)对考取技术等级的工人,要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发:

1.县属单位的初、中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由县人事局核发,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由地、市人事局核发。

2.地、市属单位的初、中、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由地、市人事局核发。

3.自治区属单位和中直驻桂单位的初、中、高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核发。

(二)《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上岗的凭证,也是工资分配以及就业、再就业的依据。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一定要严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

七、技术等级工资

(一)自1993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由政府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并取得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后,方可按相应技术等级兑现工资。通过社会其他渠道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在机关、事业单位内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 1993年9月30日前已考取技术等级资格的,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按自治区人事厅制定的有关办法,重新予以复核认定(复核认定办法另发),核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按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兑现工资。

(三)未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在这次工资改革时按中级工及其以上相应技术等级套改工资的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后未能考取相应技术等级者 (包括本人不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者),其工资按低于原定技术等级一级予以调整。

(四)新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工资如需变动,均从取得证书的下月起兑现工资。

八、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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