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一、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工作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的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政府部门内设的委、厅(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 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设置的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二、设置规格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接管理权限审批。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自治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需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非领导职务的部门,由自治区人事厅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市)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的部门,由地(市)人事局商地(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县(市、区)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部门,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商县(市、区)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报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担任各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五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www.xing528.com)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少数民族县、边远山区县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由县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地、市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限制。
四、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
(二)地、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三 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五、任免程序
任免非领导职务,要贯彻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受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制,在考核的基础上,按任免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免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权限如下:
(一)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地、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接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二)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地、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按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六、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部门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原则规定提出具体意见 (包括:机构规格、编制数、内设机构数、各层次领导职数及各层次非领导职务应占比例数,单位现已有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人数,拟初次配备的非领导职务人数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设置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商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 各地、市、县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部门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原则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地区行署、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的部门和设置职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商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征得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要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职数比例限额和任职条件的规定,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职责。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首次任命非领导职务要从严控制,保留适当的职位空额;任命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执行选拔任命程序,对拟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对管理权限逐个审批。
(五)对在设立非领导职务工作中违反规定,提高规格,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不按规定的职数限额多设非领导职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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