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情况,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2.一个机构同时挂自治区党委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两块牌子并列入政府序列的单位。
3.自治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
(二)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其他单位。
1.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厅直属的行使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
3.政府序列机构中,同时挂行政和事业两块牌子的单位,能否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要以机构改革所确定的行政职能为依据,并报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在机构改革中,由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或仍属事业编制,但职能调整后被赋予完全行政职能的单位。(https://www.xing528.com)
(四)上述部门中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五)在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为行业总会的单位,目前作为职能转变的过渡,是否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由单位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二、下列部门、单位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部分行政职能,并挂行政机构牌子,但财政上实行差额拨款或完全自收自支的单位。
(三)在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改为事业编制,仍保留了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
(四)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所属的服务中心、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和委厅管理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人事部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各部门(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具体单位由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核批。
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 确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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