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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引进人才政策规定及通志:1991—2005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 凡从区外引进并调入广西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标准的住房,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量的安 家费。第五条 对以辞职、退职方式到广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原来身份一律予以承认,工龄连续计算。第七条 到广西短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常住居民享受本地在职国家职工同等待遇,其子女可就近入学,符合条件的可进重点学校就读。各级党委、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广西引进人才政策规定及通志:1991—2005

桂发〔1993〕14号

振兴广西经济,人才是关键,在充分发挥我区现有科技人员作用的同时,为了千方百计吸引国内外各类人才和智力资源为广西的经济建设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热忱欢迎国内、国外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以各种形式来广西工作或从事各类科技开发活动,有关手续一律从简,必要时可先进 后办。

第二条 凡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需要“农转非”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予以特批,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 凡从区外引进并调入广西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标准的住房,并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量的安 家费。

第四条 对引进的人才的原有职称,一律予以承认,不受职称指标和增资额的限制。对急需的人才,可低职高聘: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引进的人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增干指标和编制限制。

第五条 对以辞职、退职方式到广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原来身份一律予以承认,工龄连续计算。(www.xing528.com)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报酬从优,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并可根据其表现和创造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奖励。

第七条 到广西短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常住居民享受本地在职国家职工同等待遇,其子女可就近入学,符合条件的可进重点学校就读。其他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商定。

第八条 欢迎各类人才来广西经商、创办实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其办理临时户口、企业注册、项目立项等手续,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类人才市场,鼓励引进人才的中介活动,有关报酬,由用人单位和中介方自行商定。企业可以从引进人才所创造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一次性奖励有功中介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委托自治区人事厅解释。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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