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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批准后的人员,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荣誉证书,并开始享受相应的待遇。对自治区级优秀专家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优秀专家是知识分子队伍中的精华,是各专业、学科的主力,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充分发挥我区优秀专家的作用,激励广大知识分子献身四化的积极性,促进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推动我区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赵宗鼐同志在全国选拔、管理优秀家和拔尖人才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组通字〔1990〕30号)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桂发〔1991〕12号)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的对象和条件

凡在我区工作,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做出了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的选拔推荐 对象。

(一)获得一项以上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的人员(均指主要直接完成者)。

(二)取得两项以上专利(其中一项为发明专利),或取得四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已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三)获得两项以上国家级设计金质奖、银质奖,省、部级一等优秀设计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人员。

(四)成为自治区某一行业、学科的带头人,在国家级重要学术刊物或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基础科学方面或五篇以上应用科学方面的论文,或理论联系实际发表过一百万字以上有重要价值的论著(其中一部为专著),并得到省级以上国家科研部门的承认,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

(五)在宏观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科研攻关项目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建议,解决了重大疑难技术、理论问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

(六)在企业、科研、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专业性强的单位担任领导,从事管理工作,有重大改革和创造,使所在单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使某个濒临倒闭的大中型企业扭亏为盈,取得突出变化和显著经济效益,并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管理工作者。

(七)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技普及、科技服务,帮助当地发展经济,改变落后面貌,贡献突出,成绩卓著,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者。

(八)在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特别突出的特级教师、全国模范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和“人民教师”奖章获得者。

(九)医德高尚,技术精湛,治病救人,疗效显著,填补了国内空白或开拓了新的领域,深得广大群众爱戴,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医务工 作者。

(十)在文学、艺术、体育、新闻、理论、出版等方面工作中,有特殊才能,对“两个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并被省、部级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工作者。

(十一)已取得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并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或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或连续获得两次以上省、部级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称号的英雄模范人物。

(十二)已做出与上述11条类似突出贡献,成绩卓著或达到类似专业技术水平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选拔的方法和程序

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进行,唯尖是举、优中选优。由各级组织部门牵头负责,每两年进行一次。选拔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方法和程序是:

(一)先由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推荐或本人自荐,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认真组织考察,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按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www.xing528.com)

(二)各地、市委组织部和自治区直属各部、委、办、厅、局,对所属单位呈报的推荐人选,要进行严格审核,并按当年下达的推荐指标数进行遴选,确定上报人员,经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连同推荐的依据材料,一式拾份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收到各地、市,各部门的推荐材料后,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事厅、科委、科干局组成评选办公室,在征询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及知名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按1∶1.5的比例选出初步人选,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自治区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中,知名专家要占60%以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优秀专家名单,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批准后的人员,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专家荣誉证书,并开始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自治区级的优秀专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管理,自治区人事厅、科委、科干局和优秀专家所在地、市委组织部协助,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具体管理。中央组织部掌握的在我区的优秀专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协助管理。

(二)建立优秀专家的业务成绩档案。内容包括:自治区优秀专家推荐表,著作、论文目录,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评价,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工作情况,科研成果,业务奖励,职称晋升,健康状况等有关材料。

(三)加强对优秀专家的联系和考核。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经常听取优秀专家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对自治区级优秀专家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主要考核其思想状况、工作实绩、身体状况和了解他们急需解决的问题等。其工作实绩情况记入业务档案。

(四)为优秀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有利条件。凡国家、自治区下达的科研项目及根据自治区需要、个人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科技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并在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习培训,外出考察、助手配备等方面予以照顾。组织部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跟踪服务。

(五)从组织上为优秀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有利条件,合理使用。为保证优秀专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应尽量减少他们的兼职和不必要的社会活动。工作岗位如确实需要变动和调整时,要尽量尊重专家本人意见,并征得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同意。

(六)关心优秀专家的政治进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大力宣传他们的突出成就和事迹,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正当权益。对扶植、保护优秀专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压制、刁难、甚至打击迫害优秀专家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通报全区。

(七)改善优秀专家的生活医疗保健条件。在管理期限内,每月发给优秀专家特别津贴70元(已享受政府特别津贴的不再发给),由自治区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款给地、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直的拨给专家所在单位),逐月发给本人,在住房、用车、出差等方面,原则上享受所在单位领导同等待遇;在医疗保健上,享受厅局级干部优诊待遇,五年内安排一个月时间疗养;如有夫妻两地分居、家属子女“农转非”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等问题,可参照有关规定,作为特殊问题,优先帮助解决。

(八)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自治区级优秀专家管理期限一般为五年,期满后重新审核确定。五年内没有新的突出贡献,科研、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没有阶段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或本专业、本学科成果已被他人超过者,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在管理期限内调出自治区外工作者,或去世的,有关待遇自行取消。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的,随时取消优秀专家资格。连续两届列入管理范围的优秀专家,退休时工资按原标准工资百分之百发给,专家本人和配偶可迁入所属地、市所在地定居。

四、管理的人数与经费来源

自治区级优秀专家的管理常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万分之二点五,(1991年首次选拔50名),其选拔、管理工作的经费,由自治区党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预算,列入财政年度计划,单独拨款,专款专用

五、附则

(一)各地、市、县选拔管理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统称某地、市、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其选拔、管理工作,由各地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二)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凡选拔、管理和授予自治区级优秀专家、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的工作,均按本办法实施。

(三)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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