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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人事志:退职人员福利待遇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退职人员福利待遇1992年4月,广西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基数。2003年7月1日起,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广西通志.人事志:退职人员福利待遇

退职条件

广西退职人员的退职条件按照国务院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规定由医院证明,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应当退职。一般包括2种情况:一是工龄、年龄都不够退休条件的;二是虽已到退休年龄,但工龄不够10年。

退职人员福利待遇

1992年4月,广西对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条件的退职人员,原则上可参照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基数。

1992年8月,自治区规定国营企业原固定职工退职后,除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发放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外,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的困难补助费。1991年11月以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工作按规定退休的职工,除按上述规定加发困难补助费外,从事这些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再增发本人原标准工资0.3%的困难补助费。困难补助费连同退休金、特殊贡献待遇、计划生育奖励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原标准工资。

1994年1月,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从1993年10月开始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改革后,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为:一是退职前有职务的退职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70%增加退职生活费,增加退职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二是退职前无职务的退职人员,工作年限20年以下,按22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工作年限21年以上的,按2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1995年10月开始,对按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1997年7月1日开始,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职手续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职手续,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规定精神,适当增加退职生活费,即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1997年8月,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按以下办法办理:一是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职人员,退职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全额发给;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5%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65%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退职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45%计发。三是按上述办法发退职生活费加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津贴后,如低于当地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数额的,可补足到当地职工最低基本生活费用数额。(www.xing528.com)

从1999年7月开始,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8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从2001年1月,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从2001年1月1日起,凡被列入自治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可以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职时计发退职生活费的比例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1年7月1日起,自治区决定给予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28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27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260元。

2001年10月,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3年7月1日起,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5年按2003年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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