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条件
广西退休人员的退休条件按照国务院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1994年,自治区开始推行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二是丧失工作能力的。是年,全自治区退休人员199849人,其中行政机关34924人,事业单位98781人,企业单位66144人。
1995年10月,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的,应免去现任职务。2005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公务员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是年,自治区退休干部411336人。
提前退休
1992年9月,广西在公安机关中,对接近离退休年龄、身体太差不能继续坚持工作,本人提出申请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予批准。
1994年,自治区开始推行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二是工作年限满30年的。
1995年6月,自治区进行机构改革,对提前退休的条件作出明确要求:机关在职人员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由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离退休。对1997年年底前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实行提前离岗休息。离岗休息期间,不占编制,不占领导职务,但可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在职人员对待,工龄连续计算,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由机关成建制转为经济或服务实体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离退休也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995年9月,自治区印发文件明确提前退休的含义:以《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为基点,在到达本人离退休时间前6个月(含6个月)以上向组织提出提前退休要求的,方视为提前。
1995年12月,自治区对一些已不适应舞台艺术表演和因职业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转行有困难的演职员试行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对象是: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员、演奏员、舞台专业人员、艺术学校从事艺术教育的专业教师,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因年龄偏大、体质较差,不适宜继续从事舞台艺术工作的未聘用人员。提前退休的条件:一是舞蹈、杂技、武功、木偶表演演员,打击乐、管乐演奏员,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舞台艺术工作满20年的;二是戏剧、声乐演员,弦乐演奏员,舞台专业人员(不含舞美设计人员),男满52周岁,女满47周岁,从事舞台艺术工作满22年的;三是因练功、演出造成的伤、病、残和其他事业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不宜继续从事舞台艺术工作的人员,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从事舞台艺术工作满20年的。
2000年4月,自治区再次进行机构改革并对机构改革中人员退休分流作出了具体说明。可以提前退休的机关人员,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关人员:一是不论男女,工作年限满30年;二是男满5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三是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2003年3月19日前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人员,在这次机构改革期间,可以提前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年限从组织正式批准其提前退休之日算起。
2002年4月,自治区对在机构改革中的部分单位提前退休作出具体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一是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各群团机关和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3个垂直管理部门,符合规定的提前退休时限,可顺延1年,即到2004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人员可申请提前退休;2003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人员可申请提前离岗。二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人员,在原规定时间(2002年3月31日)前办结手续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超过此时间办理的,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自治区人大、政协机关和群团机关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人员,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编委批复该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后的3个月内,办结手续的,可享受优惠政策,超过此时间办理,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三是机构改革的区直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不能突破,不能按市、地、县的有关提前退休的优惠政策办理。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3个垂直管理部门整个系统职工的工资福利都按区直机关享受待遇,为此,这些系统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机关人员,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该系统机构改革方案后的3个月内,办结手续的,应执行有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市地县乡机构改革提前退休人员的优惠政策。
2005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工作年限满30年的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延长退休
1993年5月,在自治区的企、事业单位中,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高级专家可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博士生导师退休年龄暂不限;在各类专业业务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职称的专家,延长退休年龄10年,特殊者可延长15年;在医疗卫生部门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的第一线在岗医生,延长退休年龄5年,特殊者可延长10年;承担自治区以上重点科研课题、重点开发项目的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级职称的专家,延长退休年龄5年;其他有特殊才能的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职称的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延长退休年龄5年。上述范围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后,按实际延长时间计算连续工龄;在学术、技术和管理上有发明创造的,记入本人考绩档案,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符合条件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的可评定并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享受本单位在职同级专业技术干部的一切待遇,凡遇正常调资,与在职干部同等对待。在此通知发布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家,不再办理延长退休年龄的手续,但本人愿意,身体健康,单位同意,可由原单位采取回聘办法解决,回聘后,单位可根据经费情况,每月酌情发给适当津贴。
退休人员福利待遇
退休待遇 1991年5月,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增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补偿。粮价调整给每人每月补偿4.5元,2项合计6元,并增加离休、退休费用。原食油补贴的1.5元同时取消。是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明确对已办理退(离)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凡按规定提高生活补贴费的,规定应享受而未享受的,均可按该文提高生活补贴费。今后退休的,也按此规定办理。
1993年4月,明确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每年增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范围。同时,对1993年3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按其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增加生活补贴费。其中,厅级干部、教授(含相当职务)每月10元,处级干部、副教授每月8元,其他人员每月7元。
1993年8月,自治区明确从1993年4月起,对原按规定增加生活补贴费7元、8元、10元的离退休人员,凡增加的生活补贴费达不到本人原一个工资级差数额的,可按工资级差数额给予补足,直接计入离退休费总数。离退休人员这次按本人原工资级差数额增加生活补贴费,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按月领取“最低保证数”的退休、退职人员,其生活补贴费统一按每人每月7元发给。同年9月,补充规定离退休干部的现领有奖励工资的可列入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基数,增加10%的离退休费。(https://www.xing528.com)
1994年1月,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退休前有职务的退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按27年以下、28年至37年、38年以上3个工作年限段,分别按相应在职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比照上述退休前有职务人员计发退休费的办法,增加退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1949年前参加工作并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工人,按100%计发退休费;其他退休工人参照同工作年限在职工人套改办法,计发退休费。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5月底基本完成工资套改审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改后人均月增加退休费83元。
1994年4月,按照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享受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的退休人员,在1991年调资中增加的退休费基数,按现行办法打折扣后,可与原享受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合并发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应按在职人员计发工龄津贴办法的办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均按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标准5元发给。其中,国营农场、渔场、牧场、林场的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人员中,除实行家庭承包自产自食的职工外,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和离休、退休(退职)费的,可列为补贴对象;在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和城镇办的小集体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人员,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所在单位决定。在异地安排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由支付离休、退休(退职)费的单位负责发放补贴。
1994年6月,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除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费外,以实际工作年限满15年为起点,从第16年起,实际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的退休补助费。连同退休费、特殊贡献待遇、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副省级以上干部退休时,工作年限满3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本人退休前原标准工资的25%。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除因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外,都应如期办理退休手续。凡达到退休年龄因个人原因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计入退休补助的工作。7月,规定退休、退职时仍享受附加工资的,可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人员,其退休、退职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退休时享受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退休、退职人员,在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将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合并计算为基数。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以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1994年8月,根据国家规定,决定从同年3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10%的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按规定实际给其发放的各项补贴合并计划为本人月基本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各地、各部门自行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不得列入此范围。1985年工资改革后执行的工龄津贴、基础工资,可分别按全额计入本人月基本退休、退职生活费。同时,按国家规定,从同年1月起,提高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其中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退休金。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的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1995年12月,根据国家规定,1995年9月30日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10月起适当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1996年,各级各类学校凡从事教学工作满30年以上的男性和25年以上的女性教育工作者,退休可以享受退休前的全额工资。
1996年8月5日,荔浦县人事局社会保险所的工作人员陪同县领导看望退休干部,并送去退休生活费
1997年8月,自治区部分事业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时,按规定适当提高津贴部分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的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其津贴高出部分可列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是年10月,自治区决定给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适当补贴,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标准执行。机关在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补贴标准为:正省级205元,副省级195元,正厅级185元,副厅级175元,正处级165元,副处级160元,主任科员155元,副主任科员150元,科员、办事员、工人145元。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工人发放补贴标准与机关同类人员相同。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补贴标准为:教授级185元,副教授级165元,讲师级155元,助理级150元,职员级145元。是年,自治区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满30年(女性满25年),其中在乡(镇)级不少于20年(女性满15年),并在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至退休的科技人员,退休后其退休费比例按100%计发。
1998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均月增资22元。
20世纪90年代末,南宁市退休人员在阅读养老金发放通知时的喜悦心情
1999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2000年9月,桂林市企业离退休职工老年公寓开业典礼举行
2001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中退休人员以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2001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2001年7月1日起,自治区决定给予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生活补贴,退休人员计发标准:省级500元、厅级(含教授级)420元、处级(含副教授级)350元、科级(含讲师级)300元、科员以下(含助教级、教员级、办事员、工人)280元。2001年6月30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按1993年工改以来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补贴标准。2001年7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职人员,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执行离退休人员的相应生活补贴标准。同时,提高在邕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放地区生活补贴标准,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0元。按月随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
2001年10月起,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2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8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5元。
2002年9月,自治区对在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如聘任有职务的,在聘任期间可按所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这部分人员退休时应按工人的工资制度重新确定工资并按所确定的工资计发退休费。他们在聘任期间所享受的职务工资不能作为退休费计发基数。
2003年7月1日起,自治区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2005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月增工资50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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