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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起执行广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2004年10月1日起,广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2004年起执行广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

丧葬费

1991年—1998年10月,广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为500元(包括火化、棺材、服装、掩埋、骨灰盒等一切费用),因公(工)牺牲的人员,丧葬费增加100元。

1998年11月,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丧葬费调整为1600元,因公(工)牺牲的人员,丧葬费增加400元。

1999年—2005年,丧葬费仍然按照1998年的标准执行。

抚恤金

1991年3月,广西规定自治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实行劳保条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另由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按其死亡当月工资合计数发给遗属3个月(不含死亡当月)工资。

1994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执行原规定:批准为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自杀死亡的工作人员,如属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可参照本规定给予遗属困难补助,但原则上不发3个月工资;如属敌我矛盾性质的,则不能执行本规定。(www.xing528.com)

1994年8月1日起,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原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军队序列编制内无军籍的正式职工(不含企事业单位职工)、参战民兵民工、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区外工作,家属户口在本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和革命烈士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仍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1994年7月31日前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未领到一次性抚恤金,也改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1994年10月,自治区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要求,调整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发放。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按工资资金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按项目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费,也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内。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1995年3月,对工资制度改革后,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增加离休费的办法为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与确定的职务(等级)工资之和,其中职务(等级)工资含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90%增加退休费的补差金额。但补差金额须重新核定,其计算办法按1993年工改时增加退休费的计算办法计算,如增资额高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的,原补差金融予以冲销;增资额低于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90%的,余数则作为新的补差金额列入抚恤金基数。

2004年10月1日起,广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04年12月,广西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的抚恤金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2005年,抚恤金标准按2004年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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